婚离完了,男方却拒绝过户

  文/记者何玉鹏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往往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放

  大连老人王某与李某在去年协议离婚,他们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可婚后生活很拮据,就产生了反悔的念头: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去年7月,李某起诉至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锐减,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而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故李某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王某不让了,答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李某协议离婚,就是因为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李某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李某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的条款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不能独立看待,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婚姻法也有相关条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期法律顾问

  王玉强律师,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其在婚姻财产纠纷、遗产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等领域有丰富经验。

  律师析案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强告诉记者:本案是一个有争议的案件,在两审法院的判决中也形成了两种观点的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就是说:本案中的赠与人是享有法定撤销权的。

  但是,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比如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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