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季房交会正在世界博览广场隆重举行。展会期间,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现场免费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内容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诸多热点法律问题。他们向记者分享其中的两个典型案例,期望对市民有所启示。
案例1
婚前男方出资购房写双方名字,分手该如何处理?
父母花200万给赵先生买了套房子,在赵先生女友安女士的要求下,赵先生在房产证上写了他和女友两个人的名字。买房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决定分手,安女士提出对房子进行分割,她应该得到房子总价的50%。赵先生问,安女士并没有出资购房,而且两个人也没有登记结婚,安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子。
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法院审理意见,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该房屋购买过程中,因写上了安女士的名字,可以视为赠与安女士,但是这里的赠与,是要以二人结婚为条件的;同时,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因此,安女士可以提出分割房子,但是无权要求按50%分割。
案例2
男方出资购房登记女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分割?
于先生出资300万购置了房产一套,因他和女友姜女士快要登记了,为了表达诚意,于先生将房子登记在姜女士名下,希望结婚后作为婚房使用。但好景不长,两人因矛盾提出分手,于先生要求姜女士将房屋返还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姜女士认为房屋是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同意返还。于先生问,他可以要求返还吗?
律师解答
双方在恋爱期间出于结婚目的,往往会给付对方较大数量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的初衷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样的给付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的情况下,于先生希望同姜女士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姜女士继续占有房屋这种贵重物品等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购房之原因,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姜女士应返还于先生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