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遭法院拍卖 债权人却不知道
当事人质疑拍卖程序违法
当事法院回应称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岑琴 王缉宁
63岁的柳州市民冯女士称,为主张债权,她申请法院依法执行已抵押登记给她的一套房屋。没想到,在她等待的过程中,该房屋却被另一家法院拍卖,且卖出的是“白菜价”,而拍卖时她却不知情。得知此事,她向两家法院讨说法。两家法院都回应称: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1
当事人:抵押房被拍卖她却不知情
2015年4月24日,,冯女士将53.52万元借给了周某琼,周将名下一套柳州某高档小区面积130多平方米的精装房抵押给冯。当时,该房屋为三押,一押为银行,二押为莫某玲,三押为冯女士。后莫某玲很快解押,冯女士实际为房屋第二抵押权人。
由于周某琼未能按时还款,冯女士向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以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周某琼归还冯女士53.52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
鉴于周某琼没有履行法院判决,冯女士于2016年11月1日向柳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直到2018年8月2日,冯才收到法院邮寄来的裁定书,上面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民事裁定书称,已依法查封周某名下那套房屋,但因暂不宜处理,裁定终结冯女士申请的本次执行案。
后来冯女士多方打听才知道,其实早在一年多前,即2017年4月10日,抵押登记给她的这套房屋,已被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以下简称柳南法院)拍卖,以109多万元成交。
原来,柳南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涉案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某银行,申请执行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当年4月10日,又通过一家拍卖公司拍卖了这套涉案房屋。
“折算价格7971元/平方米,这不是‘白菜价’嘛?我们打听过,2017年该楼盘毛坯房价格超过9000元/平方米,而且涉案房屋还是精装房,如果提前通知我,我分分钟去买了。”冯女士提出强烈质疑。
冯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涉案房屋抵押权人和执行申请人,无论依据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以及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在司法拍卖前,人民法院应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提前通知她。可是,两家法院都没有通知她,且她也没有见到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
冯还认为,柳南法院并没有实行网拍,明显违反了《网拍规定》。且拍卖后执行回来款项,除实现银行债权后,余下的10多万元,至今也没有同意支付给她。
下一页
第 [1]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