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旧住宅区的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本地楼市资讯

前几日(7月2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备受各界关注。

●官方解读●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6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01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先行示范区使命,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城市更新制度创新的需要。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提出,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更多采用微改造这种“绣花”功夫。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圳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市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增强核心引擎功能,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意见》),赋予深圳新的使命任务。基于此,深圳城市更新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城市更新在空间高效利用、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品质塑造等方面的战略意义,通过城市更新立法进行制度创新,发挥先行示范区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勇当尖兵的先锋带头作用,以更宽广的视野、更先进的理念、更有力的实施,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让深圳城市更新模式成为全国存量土地开发的靓丽名片。

(二)是突破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瓶颈,推动城市更新向纵深发展的需要。

我市于2004年出台《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工作。2009年,在全国率先提出“城市更新”概念,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配套政策、专项规定及指导意见等,覆盖了计划、规划、实施主体确认、用地审批等全流程管理规范。在前述政策指引下我市城市更新成效明显,既保障了城市发展用地,完善了城市公共配套,又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实体经济发展,在全省乃至全国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随着城市更新的深入推进,一些问题陆续暴露出来,如地方政府规章法律层级不够,个别物业权利人不签约导致更新项目推进滞缓,重拆除重建、轻综合整治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城市更新有序推进的深层障碍,仅依靠现有的政策规定难以全盘破解,迫切需要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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