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很多的人都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切身利益,你们知道房产税在租房的时候,是一定 要向国家上缴的,房产税的计算方式我想很多的人都有了一定要了解,那么大家知道房产税与租赁协议比对有什么不同?签署方式导致不同税负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税[ 2010 ] 121,以下简称“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用于出租的物业出租,租赁合同签订的双方关于免租期,免租期由原来的财产价值按照业主缴纳物业税。这一规定不仅决定了如何缴纳房地产税,还使业主清醒过来:在新政策下,房地产租赁合同没有签订,税收负担减轻了。
《《物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税由产权所有人支付。)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支付。物业已抵押,由抵押权人支付。如果财产的所有人或所有人不在财产所在地,或者财产权利未确定,租赁纠纷尚未解决,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者由业主支付。前款所列财产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承包人、财产所有人或者使用者,统称为纳税人。
作为一个统一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在2009共同“通知相关(税[ 2009 ] 128),本文进一步明确:“不租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价值的其他单位使用,并与物业规定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2月1日以来,非租赁使用的财产的所有者的财产是随着房地产的价值按照支付。
但在文件发布后,企业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合同约定一段时间后开始租赁期内(13个月)内免收租金,那么免租期是按物业税的原值无偿使用吗?
从另一个角度看,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非租赁期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第二十一号租赁(2006)“第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在每一期间的租赁期内对当期损益采用直线法予以确认;其他方法较为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结合上述财税规定,专家认为,无租使用应理解为整个合同期内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产,免租期则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的租金,也就是说,免租期不同于无租使用。但专家也同时强调,对于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只是会计处理方法,并不适用于税务处理。
此次发布的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这一规定实际就是对免租期房产税如何缴纳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也是对财税[2009]128号的补充和完善。
房产租赁合同不签免租期税负较轻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房产税属于小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但是对于那些以自有房产出租为主的商业地产企业而言,房产税是仅次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特别是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出台后,免租期的房产税落在“房主”身上,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要将“免租期”写入房产租赁合同,房主最好先算一下税负再做决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房产税与租赁协议比对有什么不同?现在大家知道签署方式导致不同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大家在日后的租赁协议的签订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些,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和税务常识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减轻房主的压力,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大家把免租期写进合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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