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是十分明确的,比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就有相关的法律,那么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哪些政策?小编来为大家讲一讲吧。
建造用地的分类有哪些
建造用地一般分为寓居用地、公共设备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备用地、市政共用设备用地、马路广场用地、绿化、特别用地。建造用地按其运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造用地和非农业建造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造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造用地、乡(镇)建造用地、外商出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造用地;按其工程出资和用地规划不同,还分为大型建造项目用地、中型建造项目用地和小型建造项目用地。
我国的建造用地供给,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首要经过农地转为建造用地的供给,即所谓“一级销售”;存量部分即经过现有土地运用者之间的买卖的供给,即所谓“二级销售”。存量土地实践被现有土地运用者操控。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容积率是指必定地块内,总修建面积与修建用地上积的比值。容积率核算规矩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标准断定。
二、以出让方法供给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操控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断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归入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法供给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造项目,建造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提出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请求,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根据操控性详细规划核定建造用地容积率等操控性目标,核发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建造单位在获得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请求用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赞同的操控性详细规划断定的容积率目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方法的规矩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方法替代规矩程序调整容积率。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实施方法
一、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操控性详细规划断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循《城市、镇操控性详细规划编制批阅方法》第二十条的规矩履行。
二、国有土地运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造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行更改断定的容积率。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1、因城乡规划批改构成地块开发条件改动的;
2、因城乡有关设备、公共工作设备和公共安全设备建造需求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不同及相关建造条件发生改动的;
3、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方针发生改动的;
4、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办理流程
国有土地运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契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操控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契合以下程序要求:
1、建造单位或个人向操控性详细规划安排编制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阐明改动理由;
2、操控性详细规划安排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求收回国有土地运用权寻求有关部分定见,并安排技能人员、相关部分、专家等对容积率批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证明;
3、操控性详细规划安排编制机关应当经过本地首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法寻求规划地段内好坏关连人的定见,必要时应进行造访、座谈或安排听证;
4、操控性详细规划安排编制机关提出批改或不批改操控性详细规划的主张,向原批阅机关专题陈述,并附有关部分定见及证明、公示等状况。经原批阅机关赞同批改的,方可安排编制批改方案;
5、批改后的操控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赞同。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好坏关连人定见及处理效果;
6、经城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后,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方可处理后续的规划批阅,并及时将改动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管理机构。
这里小编汇集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哪些政策,大家应该在房地产行业把握好国家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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