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读懂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小编梳理后发现,该《办法》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二、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三、限制申请情形: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二)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四、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此前为全部房源统一价格
五、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六、共有产权住房与自住型商品住房等住房的关系
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七、持有不满5年的只能代持机构回购。持有满5年的,同等价格下代持机构优先买;也可以按原有比例卖给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还可以转成商品房销售给代持机构分成;满5年后也可以买了政府份额后变成商品房。
八、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新政策影响主要有3点
首先,明确了共有产权房的长效调控机制。叠加2017年已经实现的超过30%供应量,预计这部分供应将继续增加,成为未来新建住宅市场最主要的供应形势。
从价格看,因为共有产权,而且限制了价格,使得这部分房源的投资属性降低,房子回归居住。
其次,从退出机制看,更加有力的保障了居民的财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这使得购房者的预期出现了转变,而且从5年内体系内循环,5年后可选购买政府产权,这体现了调控的回归市场。
第三,从购买对象的资格看。吸收了自住房的优点,并且总结了过去多年自住房发展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针对购房者群体有扩大,有减少,增加了新北京人,减少了北京人中的带投资属性的非真实保障人群。
整体看,共有产权房有利于房价的稳定,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之前自住房发挥的作用。
700万平米的自住房在2017年影响房价少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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