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产权房交易保全,三亮点不容错过

据悉,最终本案成功保全了被申请人的包括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在内的多项财产,有力保障了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上,自2021年3月18日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始终立足自身职能定位,不断健全涉外案件办理机制,强化涉外案件研究和培育,提高涉外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并积极营造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出国际金融诉讼优选之地。

保全金额超亿元、法律关系复杂

从基本案情来看,本案源自4年前的一份合同。

2019年9月25日,H公司(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和C公司(申请人)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按照协议中条款的规定,“C公司在支付股份购买款项后直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可以选择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投资者公众股份出售给H公司,H公司有义务购买该等股份,并且张某有义务促使H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于是C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根据协议规定向H公司和张某发出“付款后回购通知”。但是收到“付款后回购通知”后,H公司和张某否认并拒绝履行该义务。

两个月后,即2021年4月19日,C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H公司和张某提起仲裁并获得受理。

仲裁中,C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或给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保证将来仲裁裁决的切实执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H公司、被申请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478.438442万美元(按照2022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7.0992计算,合计约人民币1.0495730187亿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北京金融法院转递C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相关材料。此后C公司又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等材料作为担保。同时身为担保人的某保险公司,为C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供了担保。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C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于是北京金融法院在2022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H公司、张某名下的财产,限额为1478.438442万美元。

从立案至出具裁定书移转执行局,仅用时三天

回溯整个过程,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三大亮点:

首先是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法律关系复杂。据介绍,本案保全金额超过1亿余元人民币,需要保全的财产线索种类多,包含16个银行账号、一套房产以及股权,且涉及多方当事人,保全难度较大。

此外,本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在国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又是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具有涉外和涉香港仲裁程序双重属性,进一步增大案件审查难度。

其次,本案的审查效率高,并确保保全做到了“零时差”。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在收到保全申请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审查保全材料是否齐全以及能否予以保全,并在研究之后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及上级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之后,允许申请人先行提交电子版担保材料并及时予以立案,立案后,合议庭通过“午夜间法庭”机制开展保全谈话,进行案件研究和合议,从立案至出具裁定书移转执行局,仅用时三天,实现财产的及时保全。

最后,在案件保全移送执行之后,北京金融法院的合议庭仍时刻关注着案件保全进展;在案件保全完成之后,及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保全告知书,确保各方及时了解信息,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合议庭还主动将案件保全情况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反馈,实现了仲裁程序和保全程序的有序对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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