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出售小产权房税费,二手房税费总结

一.个人产权住宅的税费计算

1.契税(客户)

(1)建筑面积≤90㎡

家庭购买首套住宅:计税总价×1%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宅:计税总价×1%

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计税总价×3%

(2)建筑面积>90㎡

家庭购买首套住宅:计税总价×1.5%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宅:计税总价×2%

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计税总价×3%

2.增值税及附加(业主)

满5年免征

不满5年计税总价×5.3%

3.个人所得税(业主)

唯一免征(业主家庭四川省内唯一住宅且满五年)

非唯一计税总价×1%

4.转移登记费(客户)

80元

5.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交易契税

国土性质为划拨的住房交易,办理国土证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交易契税:

二环路以内:12000元×建筑面积×1%+12000元×建筑面积×1%×3%

二环路至三环路:10800元×建筑面积×1%+10800元×建筑面积×1%×3%

三环路以外:10100元×建筑面积×1%+10100元×建筑面积×1%×3%

以上仅适用于市区,郊县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准。

6.印花税及贴花(客户)

2.5元/本

7.土地增值税(业主)

免征

二,个人产权非住宅的税费计算

1.登记费(客户)

车位和仓库登记费为80元,其余非住宅(商铺,公寓等)为550元

2.契税(客户)

本次计税总价×3%

3.印花税及贴花

客户:本次计税总价×0.025%+2.5元/本

业主:本次计税总价×0.025%

4.增值税及附加(业主)

(1)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或提供契税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2)提供购房发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5.个人所得税(业主)

(1)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1%

(2)提供契税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土地增值税-本次卖方印花税)×20%

(3)提供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土地增值税-本次卖方印花税)×20%

6.土地增值税(业主)

(1)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5%(车位)

本次计税总价×8%(除车位以外的其他非住宅)

(2)提供契税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3)提供购房发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5%×N)-上次契税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发票总价×(1+5%×N)+上次契税金额

●N=发票年限,不足12个月不算,1年以上不满6个月舍为整数,1年以上满6个月收为整数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三,公司产权住宅、非住宅的税费计算

1.登记费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车位或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2.印花税及贴花

客户:本次计税总价×0.025%+2.5元/本

业主:本次计税总价×0.025%

3.增值税及附加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2)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金额)÷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3)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05X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4.个税

5.契税

(本次计税总价-本次增值税)×3%,

个人购买住宅,家庭首套房或二套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为1%、1.5%、2%

6.土地增值税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或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本次评估费[若有]

扣除项目金额=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本次评估费[若有]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2)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X(1+5%XN)-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发票总价X(1+5%XN)+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

N=发票年限,不足6个月不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收为整数,1年以上不满6个月舍为整数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7.房产税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或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每半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产权证日期开始算):

未出租:(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X(1-30%)X1.2%÷2

在租的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年租金×12%÷2

滞纳金:0.05%每天

(2)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每半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从不动产权证书开始算):

未出租:(上次发票金额+上次契税金额)×(1-30%)×1.2%÷2

在租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年租金×12%÷2

滞纳金:0.05%/天

8.土地使用税

每一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从不动产权证书开始算)

有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计税价×分摊土地面积

无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计税价×建筑面积÷总楼层

无分摊土地面积的车位:土地使用税计税价×车位投影面积÷2

滞纳金:0.05%/天

四.特殊情况税费计算

1.继承

(1)首次继承

契税:无

增值税及附加:无

个人所得税:无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印花税及贴花:无

(2)继承换证后出售

契税: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增值税及附加: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不满五年,差额20%;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满五年唯一,免征收。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印花税及贴花:住宅:2.5元/本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2.赠与

(1)受赠时

契税:直系亲属计税总价×3%

非直系亲属计税总价×3%

增值税及附加:直系亲属免征

非直系亲属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免征

非直系亲属计税总价×20%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

印花税及贴花: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2)赠与换证后出售时

契税: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增值税及附加: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不满五年,差额20%;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满五年唯一,免征收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

印花税及贴花:住宅:2.5元/本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最后还有些特殊情况:

1.如房屋为多人共有,则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按各个共有权人家庭住宅套数分别计算。

2.拆迁户以货币形式赔偿的,可以核税现场申请抵扣也可以办理过户完毕后再来申请退税,契税金额以赔偿金额计算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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