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会被充公吗(姐姐不同意:这套房我有继承权)

然而,共康四村物业公司认为,方友住的那套房子里面一直没有登记其他共住人。至于动迁之前,方华与方友对父母遗留老宅的继承权,是他们姐弟俩之间的事,与共康四村这套房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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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独居弟弟生前住的公租房将被充公?

独居弟弟猝死的房屋或被充公

方友的《居民死亡推断书》上记载,他的死亡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死亡地点为家中,实足年龄59岁。直接死亡原因或导致死亡的最后的疾病为“慢性支气管炎”。

警方的案件接报回执上写道:

2022年10月11日12时28分许,报警人称其朋友昨天开始联系不上了,敲门无人应答。居委会、锁匠及120到场,进门发现老人躺在房间床上,人已经发硬,经120抢救后宣布老人死亡。

4月21日,方友在同心路小学时候的同学、班长倪女士告诉老叶较真,方友长期独居,生活无规律,自己基本上不做饭,家里煤气都没有开通,喜欢喝酒。虽然有单位,但是没有上班,一个月只有两千来块钱,不够用。

倪女士说,方友性格内向,不愿意跟别人交流。有一次参加同学集会,酒喝多了,倪女士送他回家,他就给了倪女士一把门钥匙,说万一有什么事情,倪女士可以开门进去。但是别人不知道,当他真有事的时候,还是破门而入的。

在方友去世的前一天,他的邻居曾经带他出去玩。第二天再去找他时,门不开,电话不接,就报警了。大家进去的时候,发现方友已经死了。

共康四村第二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王海文说,方友去世后,他们多方查找其亲属。但是警方查找了老的户口信息,登记的都是方友一个人,没有其他亲属信息。最后还是邻居多方打听,了解到方友有个姐姐,名字叫方华,退休前在某单位上班,于是他们才几经辗转,在方友去世大约两个星期之后,才联系上了方华。

在方友的后事交接中,方华和她的儿子周先生也收到了物业公司收回方友生前住宅的告知书。告知书说:

“上海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物业公司)作为共康四村XXX号XXX室的公租房管理方及产权方,认为方友生前一人居住,该户也未有其他本市户籍同住人,其生前也无配偶和直系亲属共同居住。方友承租的XXX号XXX室已经没有符合件的继续承租人,故大康物业公司已作报空处理,收回该房屋。”

方华及其儿女不同意大康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

“没有父母的自建房,哪来公租房”

方华出生于1935年,自幼与父母一起生活在虹口区西江湾路152号的自建房里。据当时的邻居陆先生回忆,方华家那间房子大约9个平方,被分隔成两层。方华直到结婚后,才离开西江湾路152号的自建房住所。

据方华回忆,父母思想比较传统,在日常生活中,总觉的没有儿子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于是,1963年,在方华的儿子周先生6岁时,周先生的外公外婆给他收养了一个刚出生几个月的母舅。

母舅方友成年后,顶替周先生的外公在华东开关厂上班。

方友的老邻居陆先生告诉老叶较真,他们以前居住的西江湾路那边属于棚户区,生活条件非常糟糕。1996年前后,该棚户区动迁,居民被安置在当时宝山区的淞南,通河,共康等地。

估计我们是最早一批被动迁的居民,那时候的动迁没有补偿款,都是给安置房子,一个户口几个平方,家里人多,不够住,多要的面积就要自己花钱买。”

陆先生回忆说,由于他们的老房子在中环内,被动迁到中环外后,安置房的面积肯定要比原来的房子大,毕竟地段不一样。

周先生说,他母舅方友那套动迁安置房是一室一厅的,加上公摊面积接近42平方米。陆先生说这个面积明显大于当时的安置标准。多出来的面积,方友花没花钱,他就不清楚。

陆先生告诉老叶较真,按照相关规定,他们这些动迁户,可以花一些钱把房屋的产权购买下来。如果没有买产权,就一直是公租房。方友的同学倪女士说,有一次方友叫她把他那套房子的产权买下来,她没有当真。后来方友一直没有买。

陆先生说,没买产权的情况也很普遍,他被安置在淞南,至今也没有购买产权。

方华说,西江湾路152号自建房动迁之前,她的父母先后去世,父母留下来的房子,就一直是弟弟住着。

我看弟弟一个人,就不跟他计较房子的问题。父母的房子我同意弟弟一个人住,并不是说我就没有继承权。现在弟弟去世了,我继承父母老宅的那一部份,就应该给我。也就是说,被大康物业公司收公的那套房子,有我的一半!我就问大康物业公司一句话:如果没有我父母那间自建房,方友哪来的共康四村的公租房?”

方友生前居住的楼栋

姐弟俩的遗产分割与系争房屋无关

4月21日,大康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冯先生告诉老叶较真,方友的亲属他接触过两次,相关法律问题也跟他们做了解释,但是他们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他们要这么坚持,我们也没有办法,我还告诉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冯律师说:

他们现在的问题其实是当年动迁的时候,他们家庭内部利益调配的问题。而且从动迁到现在,二十多年了,这么长时间,他们亲属之间为什么没有通过相关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呢?现在方友去世了,他们才提出这个问题,我们觉得很奇怪。而且这个问题,与我们物业方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原来租赁房分配的时候,只分配到方友的名下,如果当时他们觉得这样分配是不合理的,方友在世的时候,他们就应该提出异议,这个问题可能就解决了。现在,方友去世了,我们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收回房屋,是不存在问题的。我也建议过他们,走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半年来,他们没有这么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也曾向方华及其亲属做过书面答复:

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沪房规范[2019]3号)第一条第四款: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但方华及其子女均不具备上述条件。

律师:公租房不存在继承分割问题

方友去世了,方华对父母的自建房的继承权如何解决?方友生前租赁居住的公租房与其姐姐方华到底有无关联?为此,记者采访了肖献松和陈如波两位律师。

记者:方华对虹口自建房的继承权,当时她没有跟弟弟协商,或者说没有遗产分配协议,继承权是否可以延续到共康四村这套房屋上?

肖律师:自建房的继承问题,首先要确定这个自建房有无产权,当时的拆迁政策是否属于补偿对象。如果没有产权,或者不属于拆迁补偿对象,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陈律师: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记者:方华现在主张共康四村这套公租房的权益,是否有依据?

肖律师:共康四村目前看只是公租房,并非拆迁安置房屋,其弟方友仅有居住权,或者说是承租人。方华对该房屋无其他权益。

记者:由于方友已经死亡,方华是否还有追诉父母自建房继承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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