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村《关于要求批准三川塘村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村三川塘自然村提出的实施细则。
望你村在实施过程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义委办发〔2016〕10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公开公平办事,依法认真实施。
后宅街道办事处
2019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后宅街道三川塘村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本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义委办发〔2016〕103号)文件,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改造工作,成立三川塘村土地民主管理及更新改造办公室,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土地民主管理及更新改造办公室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名单附后)
第三条土地民主管理及更新改造办公室的职责和义务:村内原有旧房的调查及相关权属依据的收集;接受建房户的申请和资格审核;协助村两委与各建房户签订拆迁协议书;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建房手续的报批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定点放样;监督建房户按规划图纸施工;其它更新改造相关事宜。
第四条安置方式:低层联立住宅、多层水平公寓、货币化等方式安置,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建设模式。
第五条宅基地取得:宅基地分配坚持“按人分配,按户控制”原则,农村宅基地取得由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报后宅街道审批。
第六条在核定规划范围内节余的建设用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街道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增加本村集体、农民个人收益,实现本村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本村范围内的道路、集体公房占用的土地、晒场及其它闲置地块使用权属村集体,所有旧房内的庭院、空基、天井、围墙均不计入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实施改造后,旧房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条房屋权属及占地面积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无《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建房户提供相关依据,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确权;未经合法过户手续的房屋转让户,其面积计算在原房屋所有者内。
第九条无合法土地依据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不计算占地面积,不予赔偿。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分配取得对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参照《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意见》界定。
第十一条
人口计算、立户和分家析产的规定
(一)三川塘村农村更新改造每户人口计算以在册人口为准,人口和立户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24时止。
(二)年满20周岁的男儿可单独立户。有子有女户,若儿子未达到立户年龄,但其有女儿已满20周岁且未外嫁的,允许已满20周岁且未外嫁的一个女儿立户。
(三)如达到立户条件的儿子,该父母单独报批,但须挂靠儿子合并安置。
(四)如只有非村级组织成员的儿子,土地证无论是父母还是儿子的,都应先留足父母户型后报批。
(五)如果有未到立户条件的儿子,该儿子应与父母合并报批安置。
(六)纯女儿户每户只允许一个符合立户条件的女儿单独立户。
(七)旧房面积由父、母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成员平均分摊,离婚户的旧房分摊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两个以上儿子的(含二个)分家立户时因旧房分配不均,父母不留房屋或非村级经济组织成员儿子多分房屋,应先留足父母户型面积,多余面积再平摊给子女户。
(九)分家立户时既有农业户口子女,又有居民户口子女的情况下,分家立户中父母不留或少留房屋,农村户口子女不分或少分房屋。而居民子女多分房屋的,按本条第8款分配后安置。
(十)村级组织成员间(包括女儿、兄弟姐妹等亲属)或与非村级组织成员间的分家约、赠送约、遗嘱、买卖等材料均不作为旧房分家析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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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确定本村人均宅基地分配基数为30平方米。
第十三条更新改造以户为单位申请,按下列标准确定安置基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原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可以选择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二)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原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可以选择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四条下列农户可增计一人分配:
(一)年满20周岁符合立户条件未婚人员。
(二)至截止日有多个子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家庭,年满20周岁未婚的儿子均可增计一人。
(三)夫妻双方(父母)均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有村民待遇的成员,育有一个子女的且子女未达到立户条件的家庭。
(四)夫妻双方均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有村民待遇的成员,均达到结婚年龄但未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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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离婚户、五保户等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的,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一律按离婚前的户型合并报批;离婚后再婚的一方按再婚后户型报批。
(二)外嫁女儿的安置办法(原则上应到男方落实安置用地)。如户口在本村的,经本人申请、本村同意、国土部门核实在男方未享受安置的,可计算安置人口,审批面积30平方米,但其子女不计算安置人口、不予安置用地。
(三)离婚后又外嫁,但户口仍在本村的,经本人申请、本村同意、国土部门核实在男方未享受安置的,可计算安置人口,审批面积30平方米,但其子女不计算安置人口、不予安置用地。
(四)有关领养人员问题的处理:符合有关计生政策,户口在本村,并经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的人员可计算人口。
(五)经核实在册人口走失三年以上的。如有合法房屋且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继承后安置;无继承人的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所有;无合法房屋的不予安置。
(六)五保户不单独报批,由村负责安排居住,旧房无偿收归村集体。
(七)夫妻一方为非本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经核实未享受房改的,可计算安置人口,审批面积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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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村宅基地安置户型为12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二种、多层水平套房安置户型为120平方米,采取分期分批办法实施。
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如竟标不中者优先安排水平套房一套,其余面积延后安置,中标户多余面积由村集体回购或延后安置水平套房。
第十七条农户取得宅基地分配权后,由农户自愿选择本村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确定宅基地的安置方式并提出申请,经村土地民主管理及更新改造办公室审查确认,由村级组织与农户签订宅基地安置协议,编制宅基地分配方案并公示,报镇街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保留旧房的农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足该户审批面积部分,倡导采用货币化安置,也可以通过安置多层公寓。旧房占地面积超过该户审批面积的,允许与其它农户调剂。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货币、调剂等方式退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拥有合法宅基地。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住房特困户和D级危房户,可优先参加本村更新改造,但须统一公开选位。
第二十一条
旧房处置
(一)建房户申请安置用地前,应与村委会签定回收旧房协议书,并将房产证、土地证交村级组织,安置用地落实后,将两证交有关部门予以注销。
(二)旧房回收的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旧房的面积、四至、补偿价格、腾空时间、拆除时间(或由集体拆除)、应缴费用等。
(三)申请建房户必须如实申报自己原有房屋,不得隐瞒或欺骗。
(四)协议拆除或腾空时间到达之日起,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如房屋不拆除的,该房屋及房内设施无偿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进行统筹调剂。
(五)所有参加有机更新改造村民的旧房统一由村集体无偿收回。
(六)过渡房由各建房户自行解决,不得违规搭建临时性用房。
(七)参加更新改造的所有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后,方可报批安置建设地块,不愿参加改造或不签订拆迁协议以及签订拆除协议后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该户暂不安排新建用地指标。
(八)农户申请放弃建筑质量较好的合法房屋,由村集体收回,统筹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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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农村更新改造中的有关费用收取标准
(一)安排新宅基地时,旧房合法面积不足安置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收取。
(二)对房屋周围的附属建筑一律不计算面积,对违建的房屋一律不计算面积。房屋周围的零星土地、宅基地内花木、果树也一律不补偿。
(三)旧房以土地证为准,无证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确权为主。
(四)临时用房不得计算拆房面积。
(五)从即日起,本村范围内不得自由买卖房屋,一经发现,不按更新改造政策对待。同时不得升房、扩建(包括具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
(六)旧房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基数面积的户,超过部分面积收回按每平方米3000元补偿;非农户超过部分面积按收回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
(七)凑间面积:低层联立住宅凑间部分,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收5000元/平方米,非村级集体组织成员收取6000元/平方米;水平套房不足平方的凑套收取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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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安置方式
(一)安置:
1.多层水平套房安置系数为1:4。采用有偿选位(或抽签)方式进行定位选房,基础设施费按4万元/套缴纳。建房保证金每套1万元,选位细则另行制定。
2.采用有偿选位方式(或抽签)进行宅基地选址定位,基础设施费按800元/平方米缴纳。建房保证金每间10000元,选位细则另行制定。
3.有偿选位安置需要联建的建房户,必须在安置前到更新造办公室登记,不准随意改动。
4.新建房户经批准后必须交清所有费用,再定点放样。
5.更新改造必须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外立面、统一高度、统一定点放样。地基的高度、层高、朝向、阳台、间距、立面等如与规划图纸不符必须拆除重建,损失由建房户自负并没收押金。
6.农户建房须按规划设计实施,相邻户在建房前应充分协调,不得相互阻扰。
7.定点放样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房,在壹年内建成使用,否则由村集体没收建房押金,一切责任由建房户负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该户的建房申请:
1.有拖欠集体应收款的。
2.旧房产权不明或有纠纷的。
3.旧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同意上交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又不同意书面说明自愿旧房上交更新改造办公室的。
4.有违章建筑且不同意该建筑在申请建房前无条件无偿拆除的。
5.不支持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对本村更新村改造所做的统筹规划的。
6.不参加土地调整或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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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更新改造中收取的各项费用归集体所有,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账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辱骂、殴打土地民主管理及更新改造办公室或相关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土地民主管理及更新改造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工作不称职、不尽心的工作人员,村两委可以随时撤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村民代表讨论表决通过,报后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生效。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情况,按有关文件精神,由村两委和土地民主管理及更新改造办公室成员讨论决定,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如涉及细则修改的相关规定向上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三川塘村两委及更新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附:更新改造办公室人员名单
组长
方达星
副组长
方晓庆方斌
成员
方建新方文龙陈玲英方德生
方梧森方明方兴荣方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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