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建的小产权房合法吗(房产合同律师:开发商以租赁名义出售小产权房屋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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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说称

黄某祥向嗣后明确提出诉请:1.允诺证实我与H子公司签定的房屋配售合同书合宪;

历史事实及理据:我与H子公司2017年10月14日签定房屋配售合同书,签订合同H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市密云区的房屋买下我,P村H子公司建房,因此为我的银行贷款提供更多了借款。售烟签定当日,我缴付了定金20000元,售烟签订合同H子公司如果在我缴付完余下房款后与我签定购房合约。

H子公司交货的房屋也因各式各样难题难以定居,给我导致严重损失,特判令高等法院。

原告坚称

H子公司赵某颖共同坚称,不同意黄某祥的诉请。P村委会签定了《合作协议》,签约前我子公司了解到该建设项目国家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手续齐全,项目不合法。签约后即开工建设,

2.黄某祥主张我子公司购买P村集体土地建房与历史事实不符。P村委会旧村改造项目因政府资金投入不足,项目难以启动,村委会与我子公司协商垫资建设,工程交货后,P村黄某祥把款交齐后,仍需和P村黄某祥已使用房屋四年有余,现要求全部退款显然是无理要求,另外,黄某祥的装修费用是其与装饰子公司签定的装修合约,与我子公司无关。

2017年10月28日我子公司、黄某祥P村委会签定的借款协议第四条签订合同:原告还清借款时才与P村委会签定新社区住房合约。即付清房款后才能与村委会正式签约,且仅取得住房资格,并非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此,黄某祥以房屋买卖合约诉我子公司并难以律依据,其允诺高等法院证实房屋配售合同书合宪没有历史事实依据。

另,黄某祥远在市区,由熟人推荐前来房屋情况黄某祥俱已悉知,并几次查验房屋后做出选择,说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黄某祥2017年10月14日与我子公司签约,并即时实现了房屋实际占有,交易成立。若该协议合宪,黄某祥黄某祥签约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P村委会述称,H子公司H子公司H子公司

高等法院查明

2017年10月14日,黄某祥H子公司签定《房屋配售合同书》,签订合同H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市密云区一号以每平方米9800元,合计1224653.2元的价格买下黄某祥,付款方式为按揭银行贷款,合同书签定之

另配售合同书载明买方配售上述房产,在签定本售烟时自愿交货定金H子公司公章及配售方黄某祥签字按捺。

配售协议签定后,H子公司交货了房屋钥匙,黄某祥取得涉案房屋后并对其进行了装修,并提交了《装修151654元。同年10月28日,黄某祥交货首付款及定金合计854653.2元,H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同日,银行贷款方H子公司与借款方黄某祥及借款方P村委会签定《购房款借款协议》,黄某祥配售一套,现因资金不足,余下370000元购房款以个人住房银行贷款形式向H子公司借款,该款项直接用于缴付购房款。

借款时间共三年,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年利率为5.2%,采用等额本息还款,黄某祥H子公司公章,黄某祥的签字按捺及P村委会的公章。截止到2020年10月,黄某祥

庭审中,H子公司P村委会旧村改造项目因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与其协商垫资建设,工程交货后,P村委会欠H子公司工程款。为保证债权实现,H子公司P村委会签订合同,以H子公司为名与黄某祥签定合同书,村委会给H子公司账号上折抵投资款,并称黄某祥明知房屋没有大产权,房屋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实际出租的就是房屋的使用权。

P村黄某祥表示其不知是小产权房,认为所签房屋配售协议结合房价、付款方式等可以看出本质上就是房屋买卖合约,且房屋建筑的不合法性,不能证明买卖房屋的不合法性。房屋是集体所有,H子公司P村

黄某祥以其缴付完余下房款后,P村委会未与其签定购房合约,且该房屋没有销售许可证为由要求证实房屋配售合同书合宪,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装修损失、维修基金、天然气初装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一、黄某祥H子公司2017年10月14日签定的《房屋配售合同书》合宪;

二、北京H子公司黄某祥1224653.2元购房款;

三、北京H子公司黄某祥装修损失费

四、驳回黄某祥的其他诉请。

房产辩护律师靳双权点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约合宪。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P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为农民搬迁工程,严禁任何为名的房地产开发,且黄某祥也不具有P村H子公司签定的《房屋配售合同书》应属合宪。合约合宪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约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黄某祥已使用涉案房屋四年之久,故对利息损失高等法院不予支持。黄某祥H子公司在明知涉案房屋不具备对外销售条件情况下仍与黄某祥签定配售协议,亦存在过错,综合全案考虑,高等法院酌定对各自损失黄某祥承担H子公司承担60%的责任。黄某祥装饰装修的损失为151654元,有合约及收据佐证,高等法院予以认定。经折旧计算,H子公司应缴付黄某祥81893元装修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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