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令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房款2万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二手房交易,买方以车棚问题为由拒付尾款
2021年2月,陈某及家人通过房产中介“相中”一套房屋。因为对这套房屋很满意,他们接连去这套房屋看了两次,随后很快确定了购买意向,并通过中介与原房主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除50万元的贷款外,尾款5万元于交房时结清。同日,张某协助陈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也在一周内向张某支付了3万元现金。
眼看这桩买卖就要全部完成,但陈某却以张某不能向其交付车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尾款2万元。房屋已经过户尾款却拿不全,见此情况,张某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按约给付尾款。
那么,陈某拒绝据徐某支付尾款时提到的车棚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陈某曾询问这套房子带不带车棚,张某当时告诉陈某自己有一间车棚位于楼下。
陈某、张某及中介人员一起到楼下查看了车棚的现状,发现该车棚是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自行改建而成。张某及中介人员都告诉陈某,这间车棚可随主房一并交给他。而在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中,也写有“一小车棚”的字样。
因此,陈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辩称,自己之所以未支付最后这笔2万元的款项,是因为该车棚为违法搭建物无法交付。他认为,对方未完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对此进行折价补偿。
法院:车棚为附赠,不影响房屋买卖价格
那么,这起因为一间车棚引发的官司,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与家人在看房满意后,已就主房价格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其后才提及车棚事宜。经现场所有人到楼下察看该车棚的现状后,陈某及其家人对该车棚的性质、位置、结构、内部设施等皆有知晓。
法院认为,在继续签订的合同中除补写“一小车棚”字样外,合同的总价款仍未改变,由此可见,该车棚不论性质如何,皆为附赠,不影响房屋买卖价格。
因此,陈某以案涉车棚不能实际交付为由,拒绝给付尚欠的主房款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海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房款2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说法】
车棚为附赠使用,并非合同标的物范围
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对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及家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及车棚事宜,在双方实地察看后,又返回在合同中补充填写有关车棚的内容,但双方并未改变合同总价”,法官表示,这表明该车棚属于附赠使用性质,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
法官表示,陈某及其家人在充分了解车棚的情况后仍然决意购买案涉房屋,应自行承担车棚不能使用的风险。因此认定张某已将案涉房屋实际交付并过户给陈某,故判决陈某给付购房尾款2万元并无不当。
本文地址:https://www.fang85.com/hot/115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