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多个棚改旧改、建设项目
发布征收、冻结、补偿公告
涉及市中、天桥、章丘等多个区域
具体到门牌号
看看都有哪儿,补偿方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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绣惠东南隅、东北隅等村旧城(村)改造
冻结通告
按照章丘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旧城(村)改造提升规划,决定对绣惠东南隅、东北隅等村进行旧城(村)改造,现对该范围进行冻结,冻结事项如下:
一、冻结范围
东至绣江河、西至西护城河、南至大桥路、北至文化路规划范围内及东南隅、西南隅、东北隅、西北隅、东关南五村村域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和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
东至绣江路、西至太西路、南至大桥路、北至文化路规划范围内及太平村豆家庄、时家园,三星村赵庄三个自然村村域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和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析产和过户以及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区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冻结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除尘设备厂棚改项目征收冻结通告
除尘设备厂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玉函北区、南至土屋路、西至玉兴路、北至超越幼儿园及六里山派出所。门牌号为土屋路21号、土屋路21-1号,玉兴路48、50号及附号等。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世纪西路北延线西侧原罐头厂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世纪西路北延线西侧原罐头厂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世纪西路北延线西侧原罐头厂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章丘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征收期限、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实施期限: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5日;
(二)征收补偿签协议期限: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21日;
(三)搬迁期限: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5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市章丘区世纪西路北延线西侧原罐头厂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通普街(南段)及公益街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征收目的
该路段位于济南火车站北广场西侧,由于该路段交通基础设施滞后,影响了通行能力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提高通普街(南段)及公益街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水平,进一步完善整体路网功能,改善沿线居住区滞后的交通状况,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官扎营东街、南至站后街、西至通普街、北至宝华街。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该项目被征收房屋均为济南铁路局房产,其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1115.26平方米;非住宅房屋3户,建筑面积约1263.6平方米。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于该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范围内不再建设安置房,由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外迁安置房源。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储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时间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6日(共计30天)
(二)征收补偿协议拟签约期限
该项目拟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30天(具体起止日期以征收决定公布的时间为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被征收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后,被征收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由于该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范围内不再建设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为外迁房源,其中,住宅产权调换房屋3套,分别为官扎营新区北区3号楼1-1206室,建筑面积147.93㎡;官扎营新区北区3号楼1-1306,建筑面积147.93㎡;官扎营新区北区3号楼1-1406,建筑面积147.93㎡。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2套,分别为宝华新区4号楼1-101室,建筑面积258.13㎡;顺河西街39号1号楼4-106室,建筑面积182.5㎡。具体详见现场公示。
附属物及装修补偿
(一)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二)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奖励与各类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标准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因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具备直接回迁条件,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具备直接回迁条件,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二)搬迁奖励费(具体起止日期以征收决定公布的时间为准)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在签约期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给予每户按期和提前搬迁奖励费30000元;在签约期内最后1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每拖后1天扣减按期和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奖励费(具体起止日期以征收决定公布的时间为准)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额度如下:
在签约期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在签约期内第21天到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2、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时间和奖励幅度如下: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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