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开展政策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79号
3、《和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11号令)
4、《和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工作开展的原则
围绕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借鉴外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做法,按照以人为本、住有所居,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科学稳妥、分类安置,公开透明、从严监管的原则,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用地和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租售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清偿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建设资金本息等,切实缓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配套及还贷压力,最大限度实现项目资金平衡,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意义
1、贯彻落实党的19大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租售并举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2、有效盘活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打通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房进出通道,化解因渠道不通导致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沉淀、资金不能回笼等问题,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可持续运营能力。
3、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坚持“以人为本、自愿购买、先租后售、完善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住房困难家庭的积极性,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个人努力,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四、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对象资格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房屋购买能力,符合《和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和田市保障对象资格家庭。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现有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满五年依然享有保障对象资格(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计算起点);
(二)居住期间无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三)无违反和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四)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策。
五、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
和田市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成本等费用基础上,按照项目、楼层实行一房一价。价格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流程
1、申请人到目前居住的公租房所在社区领取申请表并完成填写;社区完成初审并在申请表盖章;
2、所在街办复审并在申请表盖章;
3、公租办终审后在媒体及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购买资格,开具购买通知单;
4、交纳购房款开具收款票据;
5、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合同》;
6、缴纳契税及维修基金;
7、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领取不动产证书。
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需要载明房屋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及“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等信息。
七、再上市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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