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公益普法课
欢迎来到湖南街道梧桐习法学堂,让我们跟随公益普法律师王黎君走进湖南街道东湖居委,一起来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课题。
疑问一
“
王大爷听说自己所居住的小区要被国家征收了,哪些事项会引发征收?
”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8条,为了国防外交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教育、科技、卫生、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是启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主要原因。《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的其他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由区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复核后确定。
疑问二
“
小李户口从出生就一直在外婆家,现在外婆的房子要被征收了,小李是同住人吗?
”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迁入的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小李是报出生就迁入外婆的户籍,报出生是不受实际居住一年且他处无住房的条件限制,所以小李是同住人。
疑问三
“
什么是他处有房?
”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购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疑问四
“
小王未成年时,和父母一起享受过爸爸单位的福利分房,小王成年后因结婚将户口迁到老公家,现在老公家房屋遇到征收,小王属于他处有房吗?
”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但实务中,如未成年人当时未满10周岁且人均分得面积低于7平方米,有可能当时未考虑未成年人因素;相反,如调配房屋时明确因未成年人而多分4平方米或10平方米,则通常认为未成年人因素已被考虑在当次福利分房内。
疑问五
“
朱大叔一家有两本户口本,是不是征收时按两户来算?
”
征收补偿中的户是以房产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这些证、凭证和合同来计户,再按户进行补偿。就是以房屋凭证的数量来计户,不是以人的户口本数计户。具体来说是以在征收决定作出以前就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的所有人以及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户,按户进行补偿。所以朱大叔家虽然有两本户口,仍是按一户被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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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湖南街道
编辑:陈思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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