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山东省济宁市XX区XX村人。
2011年,杨某结婚时买了一套xx村村委会在新农村建设时开发建造的住宅楼,并和村委会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时,村委会收取了杨某1000元押金,承诺为其办理产权证,并且出具了收条,但一直没有办理。
2019年10月,县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实施土地征收,杨某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3月,征收小组开始在小区内宣传拆迁补偿方案,但因补偿太低,杨某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拒绝搬迁。
2020年10月,因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县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杨某的房屋,杨某不服,将县政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强拆违法。
开庭后,县政府辩解称,案涉住宅楼没有办理任何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系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张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仍旧归村委会所有,县政府拆除前已取得出村委会的同意,故拆除楼房的行为不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县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县政府对其实施的强制拆除杨某房屋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有合法依据。所以应视为没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其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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