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针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管理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关于深圳共有产权住房信息,同时也提出在本办法施行后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从内容来看,本次深圳共有产权房的相关管理条例似乎暂未提及可售人才住房。
除共有产权房外,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及了面向户籍中低收入人群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各类人才等群体居住困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从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可看出,未来深圳的保障房体系更加完善,居民群里覆盖率更广。同时,共有产权房未来不再能转为商品房,让保障房体系回归真正的属性,让试图套利的人再无漏洞可钻。业内专家表示,深圳推出共有产权住房,也有利于保持深圳住房建设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针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或许还有更多细节待通知,从深圳住建局发布的公告来看,对本次意见稿有什么想法可在2023年2月17日前提出。
来看看以上4篇意见征求稿中提及了哪些内容。
01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稿)
1、深圳保障性住房的三大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2、建设筹集方式:新供应用地、城市更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方式建设和存量房屋改造及其他方式。
3、用地规划和计划:年度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提高居住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单列且原则上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比例不少于10%;
保障性住房应当尽量规划布局在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和产业园区及周边等区域。
4、用地供应方式:划拨、出让、租赁及其他方式
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建设和配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原农村集体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区际合作和房源调配。
5、设计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60㎡以下为主。
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70㎡以下的套(间)数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单套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可以按间为单位出租;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90㎡以下为主。
02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意见稿)
主要内容为关于保障对象、关于申请条件、关于售价标准、关于产权管理、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关于特殊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共有产权住房轮候与配售、流转处分、监督管理等活动
1、配售方式:以日常轮候为主,根据项目供应情况也可采取定向配售。
2、申请主体:已婚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未满18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5周岁未婚,以个人名义轮候和认购,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条件:
均有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3、申请主体:已婚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未满18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5周岁未婚,以个人名义轮候和认购,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条件:
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5、售价: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6、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7、面积标准:
(一)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六十五平方米左右;
(二)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特殊家庭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在册轮候人中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一至二级残疾人定向配售。
8、剩余房源处理:
配售两次后仍有剩余房源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住房供需情况、项目情况等因素,将供应对象调整为本市常住居民,或者将房源性质转为租赁住房等。
8、退出轮候册:
(一)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定金,累计两次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两次的;
(三)已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
(四)连续三年未提出认购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9、流转及处分:
1、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收购及转让价格:未满五年按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满五年收购: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2、购买商品房的相关处理:在办理商品住房等自有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前,先行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承诺书,并在具备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条件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完成共有产权住房退房手续。
3、抵押:除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不得额外抵押。
10、关于共有产权房的监督管理:
购房人禁止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共有产权住房内居住的;
(二)擅自互换、出借、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
(三)擅自转让、抵押所持产权份额的;
(四)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改建、扩建共有产权住房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03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意见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申请条件: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为:
在本市无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在本市特定区域无房等。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
由政府组织配租的住房,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确定。
申请方式:
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项目批次受理、批次配租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住房主管部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通过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认租申请,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申请条件查询、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活动。
04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意见稿)
申请条件:
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无自有住房、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未正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
面向符合条件的公交、环卫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定向配租的,户籍、财产限额等条件适当放宽。
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划定。
参考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确定。面向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确定。
对有三个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放宽申请条件、户型适当照顾、优先选房、定向配租等优惠政策。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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