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的是林女士,出于对多年同学的信任,购买了其手中的小产权房,谁知多年后同学竟对林女士购房的事情反悔不认,各种理由是无奈还是借口?林女士购买小产权房的糟心事又该如何解决?王兴华律师将帮林女士梳理房产的相关情况,为她答疑解惑,争取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今年,是林女士退休后的第二个年头。自己和老伴身体健康,孩子工作顺利,林女士的退休生活本可以安稳无忧。谁知,林女士一家平静的生活却被房子的事情打乱了。
原来,2006年的时候,林女士从小学同学高某手中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据林女士介绍,房子是同学高某家中拆迁所得。
购房之初,她也知道这种房子可能无法办理过户,但是想着一方面是自己多年的老同学,另一方面,她也从其他渠道听说,该房产很快可以拿到房本。出于对多年好友的信任,林女士在签订完协议之后,依旧将八十多万元的房款以全款的方式给付给了高某。
如今,房子已经可以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办理过户手续,自从购房后便很少与高某联系的林女士,想着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担心百年之后,这套房产给儿女添麻烦,便找到高某,希望能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原本和善的老同学,对于过户的事宜却多番推辞,拒绝配合。林女士购买的这套小产权房,还能继续居住吗?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带着林女士的疑问,让我们看看王兴华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王兴华律师在看过林女士提供的协议后表示,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拆迁得来的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因此该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要进一步确认房屋本身的性质。毕竟拆迁安置房在转让的过程中,除了主体之外还要看标的物是否合法。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不会对购房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属于没有规划许可证和正规的土地证,如果相关部门按国家政策要求清理,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同时小产权房,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因此并不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所以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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