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法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某农业公司与被告乐东某房地产公司、三亚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乐东某房地产公司位于乐东县尖峰镇某项目一期90套房产予以查封,并在房产所在地张贴查封公告,在乐东住建局进行查封登记。
在查封期间,该公司欺瞒购房者,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其中3套房屋予以销售,这不仅侵害了财产保全申请人和购房者的利益,造成购房者多次上访,社会影响恶劣。为此,乐东法院对该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个人作出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和3万元的处罚决定。
乐东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以乐东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为由,主张在此裁定基础上产生的罚款决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撤销,遂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复议。
海南二中院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乐东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法院未对查封财产解封之前,任何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否则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乐东某房地产公司无视法院生效裁判,擅自变卖已查封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进行,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法律的践踏。海南二中院认为,乐东法院处罚得当,该公司主张依据不足,故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近年来,损害司法权威、挑战生效裁判的行为时有发生。2018年以来,海南二中院对公然侮辱诽谤法官、虚假诉讼及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多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这对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杜绝虚假诉讼、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本文地址:https://www.fang85.com/hot/129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