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收到有关小产权房“违建房屋”的法律意见。小产权房“违建房屋”经常出现在我们周围,成为一个社会热词。是否拆除小产权房违建房屋应该是一个综合考虑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建房屋的权力和涉及公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小产权房,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的小产权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
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是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能被认定成小产权房违建予以拆除。
第三,查处小产权房违建房屋,,拆迁不是唯一方式
1、只要违建小产权房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有些违建小产权房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小产权房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