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是怎么来的?与小产权房有什么关系?深圳小产权房的前世
2020-07-14 1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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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朋友通过私人信件问我各种各样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比如:安全吗?有什么保证吗?它会被强行拆除吗?程序如何?深圳的小产权房和其他城市有什么不同?小产权与旧改革有什么关系吗?等等。与小产权相关的各种问题。
经过几个月的历史梳理,整理出了改革前夕以来的40年间深圳市小产权房和土地利用的政策法规(大约有150至60篇文章,包括:土地改革、小产权房的起源和类型、处置、城市更新以及未来合法的外部土地利用等。)。总的来说,对深圳小产权的理解是比较全面的。
归根结底,小产权房也是一种房地产。既然是房地产,土地问题是一个不能谈论的话题。因此,说住房不涉及土地完全是流氓行为。
今天,我将从33,354个小产权房集体土地的起源和变迁开始。
中国农村土地法的变迁
总的来说,中国农村土地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最后到集体所有制。
1、封建土地主要阶级所有制
解放前,中国的土地基本上在剥削地主阶级(封建阶级所有制)手中。在剥削土地的封建制度下,占农村总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约占农村可耕地的70-80%。他们残酷地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占农村总人口90%以上的贫农、农民和中农只占耕地的20-30%。他们一年到头都在努力工作,但是他们没有足够的食物和衣服。这是旧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解决土地问题,把地主的土地没收给劳动人民,成为抗日战争胜利后劳动人民的迫切要求。
2.农民土地所有权(私有制)
2.1。土地改革的初步试验:1947年9月10日
1947年9月,在西柏坡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由于尚未完全解放,所以只在解放区实行。尽管如此,《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新中国第一部土地法。
第《大纲》号法令规定,废除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废除各地的土地所有权,废除所有祠堂、寺庙、寺院、学校、政府机关和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土地制度改革前所有村庄的债务(由于富有的地主高利率造成的债务),由农村农民协会接管村庄中所有地主的土地,然后统一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颁发给《大纲》,并承认其在特定条件下自由经营、买卖和租赁的权利。在土地制度改革之前,所有的土地合同和债务合同都将被取消。
2.2。1949年9月《大纲》日临时宪法
《下地所有证》第27条规定,所有实施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虽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是正式宪法,但它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所以《共同纲领》也被称为临时宪法。许多基本原因在后来的土地法和正式宪法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发展。
2.3、第一次正式土地改革《共同纲领》 1950年6月
《共同纲领》正式规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应当落实。土地改革完成后,人民政府应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承认所有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购买、出售和租赁其土地的权利。土改前的所有土地合同都将被废止。
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已经将土地分为两类:国有和私有。
3.土地集体所有制
3.1。农业互助队,集体化的初步尝试!(1950-1953)
打富人,得到土地!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安居乐业。仍然有许多问题,例如缺乏f
1951年12月15日,中央政府颁布了《改革法》,这是一个在《土改法》的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互助劳动组织。它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组成,实行联合劳动和分散管理。土地、农场动物、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以及收获的农产品仍然是私有的,但由于互助换工作,劳动生产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产量普遍高于个体农民。农业生产互助分季节性临时互助小组和长期互助小组。
3.1.1。临时互助小组
在农忙季节,临时互助小组通常由几个农民组成,互相帮助换工作。农忙季节过后,团队解散了。
3.1.2。长期互助小组
常年互助小组。这是农业生产互助队的一种高级形式,其规模大于临时互助队,通常为七、八户或更多。除了全年在重大农业活动中互派工作、互相帮助之外,小组成员还在工副业生产和小型水利方面开展互助合作。这个团队有一个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
在此期间,与家庭独立经营相比,整体生产能力有所提高。在农业互助小组阶段,除了互助小组将拥有一些多年的共同财产外,各种生产资料和土地仍然属于农民的私有制!
3.2、农业合作社,集体化初步形成(1954~1958)
土改后,土地分给农民后,农村很快就“四分五裂”。那些劳动力少、孩子多、生活贫困的人更愿意卖掉他们的土地。然而,勤劳的富农想发财,想把穷人的土地买下来……土地流向富人,土地平均分配又是一样的。如果你放手,你仍然会贫穷和富有。根据历史记载,一些贫农依靠互助小组的村民借给他们食物来度过饥荒。那些没有劳动力耕种土地的老人和卧病在床的寡妇依靠互助小组的村民为他们耕种土地。
在新中国,不仅要让农民致富,而且要避免回到贫富分化的道路上来,这是一个难题。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它吗?
只有三个字:集体化!
那么,这条路怎么走?
首先,亿万农民组织起来,组成许多“集体组织”,进一步解决了造成贫富差距的生产资料“三三五四”问题。
动员农民交出他们已经分割的土地、牛和农具,并重新组织成“集体”。
只有这样,土地才是集体土地,土地才是集体土地,十几个成员都是集体成员,农具和牛.所有人都是集体的,农民一起劳动,一起分配,这样就不会有贫穷、财富和剥削.
这样,资本主义的土壤被根除了,“不平等”也被消除了。最终,数以千计的圣贤们“让世界公众化”的愿望得以实现。
农业合作社分为两种形式:1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2。先进农业生产合作社。两者是根据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程度来划分的。半社会主义者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会主义是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3.2.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也被称为土地合作社。简而言之,成员将购买土地股份,并以统一的方式运作。牲畜和大中型农业机械及其他生产资料应当由合作社使用。会员在俱乐部内参加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根据会员完全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和自愿原则,可以退股。
3.2.2先进农业生产合作社
早期的先进社会基本上是从初级社会升级而来的。高级俱乐部已经将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免费转让给集体所有。水利设施如
进入“先进社会”后,所有农民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都无偿转让给合作社。农民唯一能控制的土地是他们私人土地的5%,这只是经营收入的权利。这块土地仍归合作社所有。
3.3、人民公社化、集体化正式而全面(1958~1979)
自1954年以来,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的盲目热情下,出现了“一年两年公开”的合作社运动。1958年,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全国正式变成了人民公社。
如果合作社是自愿的,可以自愿退出,那么人民公社就是强制性的。
至此,中国所有的农村土地都正式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了!在一些地方,甚至最后5%的私有土地的管理权也被归还给了公社!
3.4、家庭承包责任制
从1958年到1978年,历时20年的人民公社在几次重大运动后宣告结束。
1978年冬天,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个农民签订了《生死状》,分别承包了村里的土地。这是第一次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年,小岗村获得了丰收!
如果城市改革始于深圳,农村改革始于小岗村!
1982年,农村地区正式进行了全面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而管理权由集体组织分包给农民独立管理。同时,1982年《宪法》还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和私有山丘也属于集体所有!
虽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房屋属于农民,农民有权购买、出售和出租。这是农民房屋初始交易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