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南岭村购买了一套二手小产权房

  直播日照6月20日讯 九年前,市民王举旗在北京路街道东韩家村买了一套二手小产权房,今年五月他突然接到村里通知,要求他缴纳两万元“楼房资源占用费”,他觉得这个费用并不合理,所以迟迟未缴,到了六月份,这笔费用一下涨到了三万元,这让王举旗更加措手不及,他始终没搞明白这个费用是怎么出来的。

  王举旗是东港区南湖镇人,2011年来到市区工作,东韩家村距离他工作地点较近,加上村里的小产权房又相对便宜,王举旗就以父亲王安斗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小产权房。

  “以前的户主也是把钱给村里,村里给开了一个收据,买了这个房子,当时房主也是为了暂住一会,就想卖,我通过中介联系到他,买了这个房子。”王举旗说。

  王举旗拿出一2006年的收款凭证,这是第一任房主的购房交款凭证,上面写着“过户王安斗”五个字,上面盖了一个个人姓名章。

  “当时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就怕后期会有一些别的费用,前一任房主说过户他包着,所以就一起去村里找到村书记,因为当时这边一楼和六楼是可以对外卖的,说可以过户,但是当时村里的公章在街道办,所以不能重新开一个收据,就用原先那个收据签了字,前房主的名字转让给谁,村里盖上了一个村支书个人的手章。”王举旗说,他也清楚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因为价格便宜,而且有前房主和村党支部书记的认可,所以这房子也就买了下来。从住进来到现在九年多,他都是使用父亲王安斗的名字缴纳水电费,一直没出什么问题。

  “当时说给我弄上了以后,以后如果办理房产证之类的,都可以直接过户到我名下了,包括现在水电费、宽带、暖气,还有所有的费用,都是我们的名下,从2011年改过来就全是了。”王举旗说。

  今年5月中旬,王举旗突然在小区群里看到了需要缴纳两万元“楼房资源占用费”的通知。

  “老户主也就是本村的老居民和老居民之间买卖的,交3000块钱的占用费,以前刚开始就从村里买房的,就一分钱不交了,现在我们通过二手,只要转让过的,就要在6月1号之前交两万,6月1号之后就变成三万了,给十几天的时间,缴纳两万块钱,过了那个时间就交三万。”王举旗说。

  关于这个突然冒出来的“楼房资源占用费”,王举旗从未听说过,自己也去四处投诉、打听过,但始终也没搞明白。

  “楼房占用费这个问题我咨询了好多地方,包括住房、税务那边,都没听说这个事,我们交了这个钱,也不经过税务,深圳统建楼出售价格,包括问北京路街道那边,他们说这是村里党员一块商讨的。”王举旗说,如果有个合理的解释,小产权房转让可以公证,他可以交,但是就怕一个问题,“现在交了以后,再过几年,再换一任负责人,会不会再换别的项目,再交别的费用,那是不是就没有个头了。”

  带着疑问,王举旗再次来到东韩家村村委咨询,这里的一位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非常明确,因为王举旗没有在5月31日之前缴纳两万元,现在已经超时,就得缴纳三万元,“这个叫资源占用费,我们就那么规定的,你们私自交易,我们村里就收取这个费用,收取后,你们就跟我们村里待遇一样了。”

  这位工作人员说,九年前房款收据上当时的村党支部书记盖的个人章,现在村委不予承认。

  但像王举旗这种购买了二手小产权房的业主,只要缴纳楼房资源占用费,村里会和他们签订《东韩家村楼房产权转让证明》。至于是怎么核算出的“资源占用费”两万块钱,为什么超期就涨一万元,村委工作人员拿不出相关标准和文件,“我们规定的,口头没有标准,我们村里自己的行为,办事处没有文,各个村都这么弄,还都得跟我们学习。”

  王举旗说,当时这套房子的买卖行为,现在的村委不承认了,如果自己不交上这三万块钱,从下个月开始,这套房子的户主将更换为上一任房主的名字,那以后小到物业费、水电费,大到开具各种证明,都会对王举旗一家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今王举旗真的是有些“举棋不定”了。如果现在交了这笔钱才算买房成功,那他这九年间为什么就可以正常使用房屋并缴纳各种费用?如果现在交上三万元,那以后村里再换了负责人,是不是还有发生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可现在家里要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孩子上学要开证明,这些都是摆在眼前的难题,那么,村里到底有没有收取所谓“楼房资源占用费”的权力,收费标准是什么,市民购买村里的小产权房,从法律层面来说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针对王举旗一家遇到的缴纳“楼房资源占用费”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绪平。梁律师介绍,购买小产权房的确存在不小的风险。

  “小产权房通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在农村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它没有缴纳出让金,非国家出让土地,这种房屋只能对本集体成员在合法的范围内出售和享受,外来非本集体的成员购买的话,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属于无效合同。因为高房价催生了购买的需求,很多人就购买了小产权房,如果真正是用来居住相安无事的话还可以,但是一旦脱离了居住的层面,流转、再次转卖等,就会产生无尽的纠纷。”梁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本集体设置利益方面做出一些决议和规定,但村里自行做出的决定必须合法,也应该尽量考虑到合理性。

  “当然村里的工作如果接地气的话,应该有一些缓和性的,让老百姓更容易接受,情感上的接受也是很重要的,不仅是钱的方面,村里有条件的话,应该创造这些条件。”梁律师说,王举旗缴纳3万元后和村里签订的《东韩家村楼房产权转让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村里已经给盖章了,有了新的协议,按照村里对这一部分的一个具体规定,应该会部分的保全他们权利有效,对他是一个保护的作用。也就是说以后协议上产生了问题,就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为村里前后之间有一个继承关系,协议之间都是这样,不会因为主体和领导人的变更而有变化。”(日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记者:欣然 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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