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原因及其合适性分析

多年来,多个主管部门和各地都出台了一个又一个的政策,发起一次又一次的行动,来限制小产权房买卖。那么,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小产权房买卖流转,支撑限制小产权房买卖流转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小产权房买卖流转的原罪何在?一般认为,我国之所以要限制小产权房买卖流转,主要有以下原因:

  1.耕地保护的需要。国家提出禁止小产权房主要出于耕地保护的目的人指出,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将使我国耕地资源税减,加剧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并导致某些农民流离失所”;“对小产权房、、、必须加以限制,必须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考虑长远的利益《土地管理法》和国办通知都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耕地保护相提并论,立法意图十分明显。国办通知禁止小产权房买卖流转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故此,农村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由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保障农民生存权。我国城乡二元分化严重,农村地区传统上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十分匮乏。住宅是实现农民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事实上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允许其流转,则农民一旦由于资金所迫出卖房产,很有可能陷入居无定所的地步,这将使农民生存权受到金钱的剥夺。

  3.小产权房是集体组织内部福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障制度在集体组织土地上建房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以特定的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一种福利。城市居民不具备这种身份,如果允许其购买农民住宅,则其通过受让也享受了这种福利,这有违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上述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若是,则限制小产权房买卖流转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不容怀疑;若否,则限制小产权房买卖流转的政策理应改变。

  很明显,耕地保护和农民生存权保障是上述理由之核心。我国人多地少,为维护粮食安全,国家确定了18亿亩耕地红线,小产权房买卖流转之所以被严厉禁止,就在于被视为是对耕地的严重威胁。生存权保障问题除了有关社会保障之外,某种程度上也是耕地保护问题。而受让人不当获利更多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要求受让人补缴土地使用费就可以很好的解决。故此,本文主要围绕耕地与农民生存权这两个根本性问题探讨限制小产权房买卖流转的合理性。

  从逻辑层面言之,小产权房买卖流转问题可分如下情况: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对耕地造成直接威胁,因此,不仅应禁止其流转,而且也不应承认其物权归属。但这本质上不是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之流转问题,而是物权不成立、相应的处分权能不具备,因而也不能流转的问题。

  2.本村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或通过宅基地置换、整合在新的成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建造在宅基地上,并不直接涉及耕地。决策者对这些房屋流转所担心的问题实质上是:由于农民在转让房屋之后居无定所,生存权可能受到威胁;农民在生存困难的情况下,势必重新申请或强占农地作为宅基地,从而危及耕地保护。

  对上述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农民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单套住宅,一种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多套住宅。相应的,农民出卖房屋也有两种模式:一是保留基本生活用房,将多余房屋转让;一是将房屋整体转让。就前一种模式而言,随之而来的农民生存问题、耕地侵犯问题都不存在。就后一种模式而言,确有可能产生农民生存困难、危及耕地之风险,但几率非常低且明显被夸大:其一,近年来随着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实施,我国农民已基本没什么税费负担,稍事劳作即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其二,近年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推进,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从无到有逐步开展,基本不会产生农民生存无保障的问题;其三,农民也是理性的民事主体,其作出出卖房屋的决定也是基于理性的选择,政府对农民利益的强制保护并不会比农民自己更为高明,但所耗费的成本要高得多。在劳动用工环境日趋多样、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多数农民出卖住宅是因其认为这些房屋已丧失了继续保有的价值,或者是已经异地购房,或者是需要以卖房所得资金用于投资。

  3.乡镇集体企业为解决职工居住问题,而在经过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所建的房屋。这些房屋建造在建设用地上,且经过审批,其流转对耕地和农民生存权都不具有威胁。

  4.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这类房屋建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并不涉及耕地占用,其流转难以造成对耕地的侵犯。禁止其流转更多是出于对所诱发问题的担心:在其可以流转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出于逐利冲动而产生的违法开发,及地方组织在利益驱使下擅自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这实际上是政府管理失控、而非小产权房买卖流转本身的问题。以牺牲物权人权益、抑制物的效能为代价解决政府管理失控问题,可谓开错了药方,既造成资源浪费又必定收效甚微。

  从事实层面来说,我国以牺牲小产权房物权性为代价、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实施效果并不好。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之后,只有部分土地用于公益目的,大多数是用于赢利性的房地产开发当前对农村耕地和农民生存权的多数威胁是政府打着公共利益旗号无序征地和房地产商肆意圈占屯积浪费土地、以及一户一处宅基地观念指导下的低水平土地利用行为,国家若要真正解决耕地流失与农民生存问题,就应减少与民争利的征地、严厉打击房地产商屯积土地、鼓励在单位面积宅基地上多建住宅,鼓励宅基地使用权由一户独占变为多家共享。而这必然涉及到小产权房买卖流转的问题。

  可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以保护耕地、还是以农民生存权保障为由限制小产权房买卖流转,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事实上,真正支撑政府限制小产权房买卖流转理由的,是各级政府在现行二元化土地利用机制下,通过垄断土地供应所产生的巨额利益。这种巨额利益以牺牲农民自主权益、和城市居民饱受政府与房产商的双重挤压情况下的高房价之苦为代价,成本高昂且极不公平,必须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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