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据丹桂民营企业局报导,小米信息技术以下简称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信息技术)诉深圳市小米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米)侵犯注册登记商标权及不姑息纠纷案件有了最后结论:深圳小米获判蓄意侵权,需索赔小米信息技术3000多万元。
起诉书说明,被告小米信息技术于2011年4月提出申请注册登记了第8228211号“小米”文本注册登记商标,并对其注册登记商标进行了大批宣传品与广为采用。被告深圳小米在其B2C京东店面产品销售的插座、终端电源、风扇、理疗仪等全数182款SE9网页均采用“小米多媒体产品销售店”店面中文名称、“深圳市小米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子公司”注册登记商标,为不姑息犯罪行为。
深圳中级法院向京东子公司调阅了“小米多媒体产品销售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近十年的买卖数据。高等法院最后判定,被告深圳小米存有不姑息的182款SE9金额总计达1.54亿,其中存有注册登记商标侵权犯罪行为的114款SE9金额达1.35亿,且判定被告深圳小米利润率为30.78%。
高等法院最后裁决,被告深圳小米索赔被告总计约4700多万元,因金额少于被告民事诉讼提倡,对被告小米信息技术3000多万元的诉请不予超额全力支持。据深圳湖南卫视深视新闻报导,小米信息技术积极主动舍弃被告的部分索赔,让深圳小米能有潜能再次重回市场粘冠。
二审一审后,两方原告均申联彬,并在高等法院策划下达成完全一致完全一致调处意见建议,控辩两方均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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