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小产权房抵押,以“小产权房”抵押合法吗

告常某作为甲方,原告张某作为乙方,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向甲方借款10万元整,利息为月息3分;(二)借款期限一年;(三)乙方将其购买的某农村社区的一套房产抵押给甲方;(四)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按期归还借款,该农村社区的房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房产进行变卖。”之后,因张某未及时还款又不愿将房屋抵押给常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抵押条款无效。

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中关于房产抵押的条款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协议第三项约定的农村社区房产能否作为抵押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农村社区的房产,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亦称“乡产权房”或“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故此,“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一直以来,“小产权房”在交易中存在巨大风险和诸多争议。可见,农村社区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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