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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征收申请单位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并足额到位、筹集产权调换房屋等工作。产权调换房屋规划选址为梨园南街南侧地块,主要集中在安置房西区。
第四条征收范围为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为特种水泥厂平房宿舍及北京造纸七厂平房宿舍。
第九条被征收人的公房承租面积是指公房承租人与北京市特种水泥厂或北京造纸七厂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的房屋坐落结合实测所得的房屋面积;或通过水费、物业费等其他缴费形式能够证实公房承租人所承租房屋状况并结合实测所得的房屋面积。
公房承租人可依据本条第一款公房承租面积签订《房改售房合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改售房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与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的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或公房承租面积与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的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之和。被征收人承租多套房屋的,承租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未登记房屋是指承租人合法承租房屋所有权单位的房屋以外,承租人于2005年12月31日前自行建设符合《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认定标准的建筑物。未登记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的,按实测面积认定;大于15平方米的,大于部分按照实测面积的50%认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建设或承租房屋手续的除外)。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第十五条房屋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章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目前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元/平方米测算,最终价格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价格为准。
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登记房屋50%以外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移机费+合法利用土地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十九条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1.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
2.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征收办对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进行补偿。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完成房改售房工作,区征收办对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区征收办与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北京造纸七厂和公房承租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报综合问题处理组议定后补偿。室外太阳能热水器作价在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中。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以外附属设施的,给予合法利用土地补助20万元;不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以外附属设施的,不给予合法利用土地补助,附属设施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第二十三条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批准经营场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经营面积有异议,应向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户时点前三年(2014至2016年度)的纳税凭证、用于经营的商品进出货票据和入户时经营状况照片。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后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四条搬迁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由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临时安置费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月补偿,低于2500元/月的补足到25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期限为4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发放期限自搬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首次临时安置费支付一年。
由于被征收人不按时办理收房手续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不再顺延发放。
第二十六条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奖励费不足10万元补足10万元,每户最高给予10万提前搬迁奖励费。
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均扣减提前搬迁奖励费总额的10%。
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公告期限内签约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审定。
第三章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房效果图图源:通州东方厂周边棚改永顺片区↑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容积率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对比成片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当实际容积率大于0.7(含)时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1.3计算,当实际容积率小于0.7时按照实际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未登记房屋在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时不享受此项修正。
第二十八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最多可选择两套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但因户型选择原因最多不得超过1.5倍面积以外30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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