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交易……7月12日,记者从市公管局获悉,由该局修订的新版《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架构,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设立“农交所”专责农村产权交易
根据办法,我市将设立农交所,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组织交易和成交公告;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会员服务等。
农交所将搭建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功能。
各县(市)区将依托各自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农交所分所”和“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农交所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按交易限额“分级交易”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乡镇(街道)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等载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以及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委托的其他服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涉及广泛,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可以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
办法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济服务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由农交所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农民转让产权免收服务费
在规范交易行为方面,办法指出,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针对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办法明确,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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