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县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1〕9号)、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泰教基函〔2021〕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适龄入学儿童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
小学新生为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新生为接受完小学教育的适龄少年。凡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须由家长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学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二、招生原则
(一)依法招生,规范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鲁教基发〔2021〕2号)等要求,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招生。
(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按照行政区划,各乡镇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城区(含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中京新城和驻乡镇县直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划分的招生范围,做好招生入学工作;探索实施多校划片。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和法定监护人合法房产均符合要求的应招尽招;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生源统筹安排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制度。
(三)阳光招生、严控班额。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完善招生入学公示制度,确保公开透明招生。严禁城区公办学校招收寄宿生。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新招收的起始年级小学不超45人,初中不超50人。全面实行“阳光分班”。
(四)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简化流程、便民利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招生服务平台电子政务大数据,全面实施网上报名、网上审验报名资格、网上录取“一网通办”,通过“宁阳县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生平台)对新生入学户籍、房产、工商、社保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审验。
三、招生范围
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只承担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辖区驻地生源;周公台社区生源,在未获得上级正式批复前,按照原乡镇服务学区划分服务学校。
(一)公办学校
1.各乡镇所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由所在乡镇教育学区划分。
2.城区公办小学。
宁阳县2021年城区学校划片招生范围示意图(小学)
八仙桥中心小学:①洸河以西八仙桥街道辖区(不含大庙东村);②洸河以东、老临洸路(仍沿用原路位置)以西、宁阳大道以北、复圣大街以南。
八仙桥西关小学:①七贤路以东、正阳路以西、宁阳大道以南、金阳大道以北;②洸河以东、七贤路以西、宁阳大道以南、顺业街以北。
县实验小学南关小学教育集团:①文庙东路以东、建设路以西、北桥街以南、复圣大街以北;②文庙东路以东、杏岗路以西、复圣大街以南、金阳大道以北;③杏岗路以东、仰圣路以西、复圣大街以南、欣街以北;④文庙西路正阳路以东、文庙东路以西、欣街以南、金阳大道以北;⑤七贤路以东、仰圣路以西、金阳大道以南、华阳大道以北;⑥七贤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华阳大道以南、顺业街以北。集团内部各校区生源分配,由集团自行划定。
县洸河学校北关小学教育集团:①洸河以东、文庙西路以西、孔融街以南、欣街路以北;②洸河以东、建设路以西、北绕城以南、孔融街以北;③老临洸路(仍沿用原路位置)以东、文庙西路以西、欣街以南、宁阳大道以北;④文庙西路以东、文庙东路以西、北桥街以南、欣街以北;⑤八仙桥街道大庙东村。集团内部各校区生源分配,由集团自行划定。
县第三小学文庙小学教育集团:①海力大道以东、东绕城以西、北绕城以南、金阳大道以北文庙辖区;②仰圣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复圣大街以南、欣街以北;③杏岗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欣街以南、金阳大道以北。集团内部各校区生源分配,由集团自行划定。
县第一小学:①文庙西路以东、建设路以西、孔融街以南、北桥街以北;②建设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北绕城以南、复圣大街以北。
宁阳金桥学校小学部:承担以下范围内公办义务教育任务:①仰圣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金阳大道以南、华阳大道以北;②海力大道以东、东绕城以西、金阳大道以南、宁曲路以北。
3.城区公办初中。
宁阳县2021年城区学校划片招生范围示意图(初中)
县实验中学:①七贤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北绕城以南、孔融街以北;②文庙西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孔融街以南、欣街以北;③文庙西路正阳路以东、杏岗路以西、欣街以南、华阳大道以北;④七贤路以东、正阳路以西、宁阳大道以南、华阳大道以北;⑤七贤路以东、杏岗路以西、华阳大道以南、顺业街以北。
县第二实验中学:①洸河以西八仙桥辖区(不含大庙东村);②洸河以东、七贤路以西、宁阳大道以南、顺业街以北。
县洸河学校初中部:①洸河以东、七贤路以西、北绕城以南、宁阳大道以北;②七贤路以东、文庙西路以西、孔融街以南、宁阳大道以北;③八仙桥街道大庙东村。
县复圣中学初中部:①海力大道以东、东绕城以西、北绕城以南、金阳大道以北;②杏岗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欣街以南、金阳大道以北;③杏岗路以东、仰圣路以西、金阳大道以南、顺业街以北;④仰圣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华阳大道以南、顺业街以北。
宁阳金桥学校初中部:承担以下范围内公办义务教育任务:①海力大道以东、东绕城以西、金阳大道以南、宁曲路以北;②仰圣路以东、海力大道以西、金阳大道以南、华阳大道以北。
4.县中京实验学校。
初中部:①104国道以西经济开发区所辖村居社区;②磁窑镇张庄管理区所辖村居社区;③经济开发区所辖企业正式职工子女;④在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购房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子女。
小学部:①经济开发区所辖19个村居社区(含齐家岭村和老王庄村);②磁窑镇张庄管理区所辖村居社区;③经济开发区所辖企业正式职工子女;④在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购房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子女。
(二)民办学校
宁阳金桥学校(初中、小学)、宁阳现代学校(小学)、宁阳恒文学校(初中、小学)、宁阳华阳学校(小学)面向全县招生。
四、城区学校入学要求
通过招生平台无法调取审验信息的,需到招生学校现场审验,提供以下基础性证明材料:①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②适龄儿童和监护人的户口簿。③监护人身份证。
(一)“户籍和房产一致”的子女入学。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文庙街道和八仙桥街道辖区内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经审查属实可在学区内学校就读。无法通过招生平台调取房产数据的,现场审验时还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
(二)城区购房子女入学。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文庙街道和八仙桥街道以外辖区,在城区购房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经审查属实可在学区内学校就读。无法通过招生平台调取房产数据的,现场审验时还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
(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子女入学。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经审查属实可在学区内学校就读。入学时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廉租房租赁合同、经适房购房合同、物业交费发票等。依据宁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宁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2〕12号),违规交易的政策性住房不适用本条。
(四)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以外辖区,在城区经商的随迁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经查验无房的,原则上依据实际居住位置划片入学,如片区内学校无空余学位的,统筹安排至就近有空余学位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①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满一年及以上;②现住址居住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五)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以外辖区,在城区务工的随迁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经查验无房的,原则上依据实际居住位置划片入学,如片区内学校无空余学位的,统筹安排至就近有空余学位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①父母(法定监护人)在用人单位务工满一年及以上,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及以上;③工资流水满一年及以上;④现住址居住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六)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办理。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按照泰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泰教基函〔2019〕19号)有关规定办理。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的通知》(宁办发电〔2018〕76号)规定办理。立功受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人员子女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立功受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人员子女入学入园需求信息的通知》(鲁教基函〔2021〕25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上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七)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与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招生工作同时进行,适龄盲童和聋哑儿童到泰安市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在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统计、摸底基础上,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做到“一生一案”。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八)其它特殊情况说明。①因旧村(社区)改造属原址新建或异地迁建的,按旧村(社区)改造规划建设协议办理。②因房产抵押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需提供加盖银行抵押贷款章的房产证复印件。③已购房且现已居住但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证)的,报名时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原始发票和房屋质量保证书。④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经查验无房,实际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三代户籍在同一户口簿。如因多种原因直系三代无法办理同户的,须父母提交无法办理同户原因说明及相关有效证明,经审查属实,可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接收。⑤自2019年起申请学位的房产,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外,单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建设标准。⑥同时拥有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依据大产权房办理入学。如大产权已交房且仍为毛坯房的,视为未实际入住。⑦本次申请学位的房产信息在招生平台予以锁定,小学5年内、初中4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多胞胎生育或法定监护人合法多胎生育的除外,但需提供相关证明。⑧期房、未实际入住的居住用房以及写字楼、商铺等非居住用房不能作为入学依据。⑨监护人为1人或监护人为非适龄儿童父母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⑩为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预防学生非正常流失,县域内在非户籍地就读的学生,家长须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服务学校开具《同意在外就读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名单由学校报学区汇总后报县教体局基教科备案。
五、招生时间
8月17日,召开会议,安排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8月19日—20日,学生家长在招生服务平台确认拟报名学校信息。
8月21日—27日,各乡镇教育学区及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根据招生平台采集的生源信息,安排部署招生工作,各学校完成资格审查及录取工作。
8月30日,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9月1日,组织新生入学。
9月15日前,对符合规定的新生建立学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宁阳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县政府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制定落实及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乡镇(街道)教育学区、城区有关学校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妥善受理有关问题。各乡镇学区主任和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全面落实融合教育工作要求,鼓励有一定自理能力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持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保障工作,做好失学辍学儿童的登记、劝返、报告工作。
(三)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县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议各项制度以及《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宁阳县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体字〔2020〕27号),发挥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作用,县教体局牵头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和残疾儿童鉴定咨询安置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向录取新生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通知书》,新生凭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学校将通知书存根归档整理,统一留存。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教育学区和各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的各项规定,签订规范招生承诺书;继续实行家长诚信承诺书制度。要做好入学信息的核查工作,县教体局联合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制假售假用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现线索立即举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良好招生秩序。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经县教体局批准后,与公办学校同步网上招生,并接受社会监督;未经网上报名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除报名所需的基本信息外,不得要求家长提供其他任何信息。不得跨区域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未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宣传与招生,违者予以核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严格落实泰安市教育局“九个严禁”,即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考试分班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新生建立学籍一学年内,不得办理转学。
(五)严查非法办学行为。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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