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不可取!还敢建小产权房?这次自己都赔进去了,我们来看看一个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改过自新,却一心想寻找发财的捷径,看到近些年城乡土地价值暴涨,打起了炒卖土地的主意。2012年9月,其与同村人员杜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某以人民币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70年。刘某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两人以“以租代售”的方式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刘某某。数月后,刘某某找到了四川籍的吴某某,如法炮制,将该地块以人民币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万元。吴某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地上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新建了六层半的楼房,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被抓获。
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此提醒
一、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其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禁止向村集体成员外部流转。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禁止向村集体成员外部流转,违反规定流转的,流转协议无效;以牟利为目的的,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及上建住宅须经审批程序,出卖、出租宅基地上住房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应办理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所有宅基地建房须经审批程序。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的,按第八十一条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在我区,执行以下土地政策:
城中村范围内,全面禁止新建非公寓式住宅,确有住宅需求的须通过建设农村公寓式住宅解决;
已审批村庄规划的城边村、远郊村范围须经乡村规划许可方可建设,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并经公示后,向镇街递交资料,经镇街现场实勘并审核同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先向区国规局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待用地批准后再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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