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谢天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近年来,房地产事业蓬勃兴起,大批量的楼盘开发工程在各地进行。同时伴随着征收拆迁,许多问题随之显现出来,让被征收人犯了难,其中就有小产权房的问题。城市房价不断升高,想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是很多人遥不可及的梦想,许多急于购房的人就选择到郊区、到乡村去购买小产权房,当遇到征收时又会陷入迷茫,这样产权不明晰的房屋还能获得补偿吗?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买呢?能不能将小产权房作为安置房领下来呢?今天,在明律师通过解答3个问题帮您理解小产权房的那些事儿……
问题一: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究竟如何定位?
法律上对于小产权房并没有明确的定性,也无法找到一个标准概念,小产权房是随着社会发展现实存在的一种实际情况。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必要费用,它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可能会获得一个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效力不明确的证明,但无法办理正规的产权登记手续,无法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证。
在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有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还有很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有类似规定,这样我们就得知,小产权房只能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买卖,城市居民到集体土地上购买小产权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很多小产权房实际上是违法用地类的违法建筑,所以小产权房购买者想要获得征收补偿也是非常困难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说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并不为过。
问题二: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买?
我们已经提到,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但是由于市区房价与收入水平不匹配、家中有事急于用房等多种原因,加上历史遗留、监管不到位,现状存在的小产权房数量庞大,大量的购买者都希望小产权房有机会可以转正,但法律上一直没有修改相关规定使小产权房合法化。2017年,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曾经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选择13个城市开展试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当时大家认为这是要给小产权房转正,其实两者关系不大。
《方案》要尝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甚至是城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试点地区,这些租赁用房将获得一系列合法的用地、建设审批手续,而小产权房则没有这些。何况,小产权房的交易性质是“买卖”而非“租赁”,二者显然存在本质的区别。
小产权房交易貌似能让村民赚到钱、让购买者有房居住,实际上此类投机行为法律风险很大,小产权房的本质还是违法,买卖双方的利益最终都将受损,所以律师不建议大家参与小产权房的买卖流转。
问题三:小产权房能获得征收补偿吗?能够作为拆迁安置房吗?
当前,小产权房购买者想获得补偿还比较困难,购房者并非合法的产权人,作为实际使用者无法得到针对所有权或者公有房屋承租给予的征收补偿。另外,实践中小产权房有可能会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查处,即使获得补偿也是微乎其微的“适当补偿”。
实践中,一些地方有将小产权房当作拆迁安置房分配的做法,这无疑是赤裸裸的“坑爹”行为,应予谴责。在明律师反复多次强调过,这路房子本身就欠缺合法性,若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将其作为安置房补偿给老百姓,则实在是结结实实地坑害群众利益行为。对于这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一定要果断予以拒绝,选择更加稳妥的货币补偿或者合法房屋的产权调换。事实上,凡是这么补的项目通常都有众多的违法点,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积极的依法维权来提升补偿数额。
实践中还常有小产权房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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