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看见文章里很多好友,明确提出了小产权“物权”的讲法。我在这儿先聊聊聊,那些小产权究竟在“物权”上是是并非一两件事。
我在关内盖了三层100平方米的贫困户房。
接着,我能把一楼分为4套20平方米转卖,买下五个人。那这几层就有4个物业公司,依次所持20平方米。
但我要晓得,法律条文上只不过只须要认原物业公司要是,即使多于原物业公司有建楼相关手续。
原物业公司和中小散户,是“商业机构买卖”。
中小散户受不受法律条文为保护?
不受。
并非。只不过小产权房至始自始多于两个人有物权,那是不合法建楼的原物业公司,其他都是另一面物业公司。
旧改,地产商只不过如果跟原物业公司盖章就能数数了。
但地产商会不能那么做?不能。即使这不合乎“道义规矩”。
那时愈来愈多物业公司尝到发迹股权投资小产权那块都看上旧改征地!
我是小婷,在深莞惠从事小产权房及征地房多年,对深莞惠小产权及征地有独到的理解。更多的小产权及征地房方面的干货,请私信笔者
小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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