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婚遇到小产权房障碍,判决可以直接分割吗
【江苏新闻】离婚纠纷遭遇“小产权房”。双方协商失败,法院不予处理。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下达,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告一段落。
曹和王于2001年通过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都再婚了,婚后没有孩子。2012年3月18日,曹以78万元向丁等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2014年2月12日,曹某与王某等人签订书面协议,同意该别墅房产归曹某的儿子和儿媳所有,该别墅79万元的房价款也将由曹某的儿子和儿媳偿还。王某将在这座别墅里住100年。近年来,由于王认为曹经常对他实施家庭暴力,他的所有财产都被曹控制、控制和控制,他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家庭冲突。2015年和2016年,曹某未经法院许可提起了两起离婚诉讼。2017年1月13日,王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予以驳回。此后,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别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王近年来因家庭纠纷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缺乏沟通和沟通。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并未缓和。可以断定,双方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了。曹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至于本案涉及的别墅,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目前,政府还没有对房屋进行登记,也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子的所有权仍不清楚。别墅的出资、贷款和还款的真实情况也不清楚。这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不可能处理别墅的所有权和债权。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权利人可以单独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确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予处理。该别墅目前无法申请产权证。属于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割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说司法权是有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判决。法院行使的司法权是有限的。司法权不能取代行政权。“小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离婚时的房屋分割必须以房屋的明确产权为基础。如果房子没有产权证,就不可能确认有争议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不把分庭作为原则。(梁小林、海安市人民法院)
编者:崔洪林回到搜狐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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