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_房产新闻_房产_

根据自然资源部网站,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协调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通知》指出,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登记,违法用地不予登记合法化。

加快地籍测量

彻底摸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底子。

据了解,由于农村宅基地数量多、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数据管理不规范、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特别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工作受阻,使得按时完成任务更加困难。

《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地籍调查,全面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明确掌握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未登记、未登记等情况。如果正在进行地籍调查,就必须加快权利的调查和登记。如果尚未进行地籍测量,应按照《地籍调查规程》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进行。根据当地情况,形成符合权属登记需要的房地产综合地籍调查结果。

采取灵活的方法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各地可以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当场指出界限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先承诺,后签字”或者网络视频确认。根据当地条件,应选择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在条件允许或靠近城镇的地方,可以采用分析方法。如果条件不具备,可以利用当前全国十三大形成的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通过图解法获取边界位置、面积等信息。对于暂时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土地调查云”软件和测绘方法进行地籍测绘。地籍调查成果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纳入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地籍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支持房地产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农村组织的作用

解决宅基地“多户”等问题

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促进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居”、权属来源材料缺乏、占地面积过大、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一、按照一体化经营要求,统一确权登记和发证,努力提高登记率。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群众申请行政村登记,实现批量受理和集中办证。

法定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相关规划或建筑材料的,当地政府已发布相关规定,予以执行。未发布相关规定且位于原城市或镇规划区的,应当在规划意见发布后进行登记。如果项目位于原城市或城镇规划区之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则在登记时不得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如果项目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成的,则

广州:所有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将不进行权属确认登记。

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表示,所有小产权房不进行权属确认登记,所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不进行权属确认登记,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对于已经在城市定居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通知》建议对最初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通知》表明,到2020年,广州将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该文件限制了注册范围。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此外,临时建筑和结构,如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围栏和厕所不在登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永久性、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可以登记。

《通知》对注册主体有严格的定义。原则上,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权利确认登记。

对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和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的房屋,《通知》要求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按照法律法规分类后进行权属登记。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

关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问题,《通知》指出,如果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用于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新建房屋和占用的宅基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在农村依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居民(包括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经村(社)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后,予以权利登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定居城市后,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

本文/本报记者朱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梁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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