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11月30日,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举行挂牌仪式,现场为第一批权利人发放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书,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全市域范围内全面启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上午,北方网新媒体记者在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看到许多前来咨询的市民。“我昨天看新闻里说可以办不动产登记了,就拿着房产证和身份证过来办理,目前不太清楚这个证和原来的证有什么区别,也不太清楚怎么办理。”市民杜有威先生说。然而,当杜先生来到业务受理窗口时,却得到了这样的答案:“您目前的房产证还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您没有产权人以及房屋买卖等变更,原则上不需要更换的。”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举行挂牌仪式,现场为第一批权利人发放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书
北方网新媒体记者了解到,像杜先生这样对于不动产登记不太了解的市民很多。问题涉及到:“为什么实施不动产登记?”“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对房产登记有什么区别?”“对普通市民有什么影响?”等等,对此,北方网新媒体记者通过调查采访为大家一一解答。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换发新的证书
前来办理的市民
办证大厅等候的市民
问题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问题二: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注意:“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问题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注意:不动产登记簿证包含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记载事项与《不动产权证书》一致,不动产权证书就相当于现在的房产证,而不动产登记证明则相当于现在的《他项权证》。
问题四: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的,包括: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问题五:怎样进行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
完成登记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问题六:登记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问题七: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信息原来房产证内容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今后市民买卖房产,或者申请不动产权利变更,需要前往指定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领取不动产权簿证。
问题八:实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实行不动产登记可以改变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权属不明或冲突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确保登记安全,避免权利交叉、重叠,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
同时,实行不动产登记可以实现一个辖区内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改变了以往企业群众分别、多次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的情况,登记效率。
另外,目前,各类不动产分别管理、分别登记,登记的内容、标准以及统计的口径都不尽相同,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促进政府整合管理资源,有利于掌握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基础数据,为宏观调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问题九:已经领取的权属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目前已经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换发新的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
11月30日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尚未完成制证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受理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登记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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