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宁小产权房(安宁市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正式开始!)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06〕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宁市实际情况,为确保申请审核工作顺利进行,体现申请分配的合法性、公平性、透明性,现制定安宁市2022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健立建全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此批260套公共租赁住房10月31日前完成申请审核流程。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阶段(8月16日-8月26日)

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申请人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格,领取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至8月21日,逾期不再发放申请表格。申请人根据申请表格填写完相关信息后于2022年8月26日前送至村(社区)进行初审,村(社区)分别于8月24日和31日分两批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汇总至各街道发至市住建局推送各相关成员单位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各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市住建局推送至各个街道,各个街道及时反馈至相关社区初审,逾期不再接受任何申请表格,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初审阶段(8月27日-9月23日)

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应对时限内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初审工作,并结合各成员单位审核的申请人情况宣传解释好政策,接受好申请人的申诉,时间为8月27日至9月16日。审核完后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9月17日至9月23日,同时核查处理公示期间反馈的问题及异议,并做好相关记录。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报各街道办,报送时间为9月23日,逾期街道不再收取初审资料,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在申请审核阶段,住建局将联合纪委、成员单位对村(社区)初审情况进行抽查。

(三)复审阶段(9月24日-10月14日)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对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10月7日,对复审不合格的书面或电话(留有相应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公示期间与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盖章确认,公示期满后将材料报市住建局终审,报送时间为10月15日,逾期不再收取街道上报材料,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四)终审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市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终审。对终审不合格的材料将返回街道,由街道书面或电话(留有相应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22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市住建局对终审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安宁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申请人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接受实名举报,并联合各相关单位对其再次审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将书面或电话(留有相应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请保障房公司制定分配方案,并11月1日公布分配方案。

(五)配租、签订租赁协议

待终审公示完后将制定分配方案,届时将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房,分房活动由安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分房完后将与承租户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

三、租金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06〕75号)《安宁市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施意见》(安政通〔2012〕31号)《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批复》(安发改价格〔20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定租的原则,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及符合条件,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符合配租条件下,享受0.7元/㎡的租金标准;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符合配租的条件下,享受1.4元/㎡的租金标准;

(三)除上述两类家庭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享受6元/㎡的租金标准。

附件:安宁市2022年政府统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示表

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入住流程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从2014年起实行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行“两房并轨”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申请人所在社区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房产查询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村委会出具)。

5.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业人员收入证明、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离退休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配偶一方为安宁区域内农业户口,家庭人口享受低保人数在两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元。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托养或扶养关系。

6.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离婚满5年后经申请视情况酌情分配。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分配的情况

1.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不满5年的。

2.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造成住房困难的。

3.未婚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4.配偶一方为企业在职职工,已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

5.有赡养关系有住房,因家庭矛盾造成住房困难的。

6.原房屋因拆迁已经领取过过渡费、补偿费的。

7.患有精神病的原则上不予分配。

8.非城镇户口不予分配。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属社区申请(申请表在社区、村委会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非安宁户籍同时提供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材料(由安宁、昆钢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由社区(村委会)出具;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出具的再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6.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安宁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新参保花名册》;进城务工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安宁户籍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含一年);

3.非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持有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申请人在安宁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

4.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三、就业及人均月收入

属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月。

四、社会保险

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安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予申请的情况

(一)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产行为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廉租住房补贴的;

(四)按房改政策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享受实物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的;

(五)在安宁市有私有产权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

(六)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内无住房的;

(七)患有精神病的;

(八)无租金支付能力的;

(九)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无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的;

(十)人均月收入高于2975元/月;

(十一)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END

供稿: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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