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某国企职工,在单位分配集资房一套,后依房改政策,孙某以成本价完成购买,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但所在小区未规划专属停车位,孙某经常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或空场地上。此后根据西安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方案,该小区物业移交属地管理,孙某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费40元、停车服务费60元。
2022年5月,孙某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收取车位费,并退还已交纳车位费900元。孙某认为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但小区土地是划拨国有土地,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物业公司擅自收取车位费,属于出租划拨国有土地,小区道路及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收取车位费。物业公司抗辩小区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已经划转给其公司,土地使用证也移交给其公司,孙某购买房改房,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仍归国有,业主不享有除房产所在地面之外其他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小区建有地下车库专供业主使用,孙某选择在地面停放车辆,就应当交纳车位费,其公司收费均用于小区维护管理,且收费标准符合政府指导价,要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偿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孙某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物业公司收取一定的车位费,属于小区内部的物业管理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孙某主张物业公司停止收取车位费并退还已交纳的车位费,理由不足。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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