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还需要再打一个撤销产权登记的行政官司,才能把房子的产权登记改回来。11月8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经过法院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房屋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依据判决结果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撤销诉讼了。
居民王先生在西城区有一套房产,几年前,王先生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套房子转移登记到赵先生名下。后来,两人因房产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虽然赢了官司,但房屋产权还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为了把房子要回来,王先生又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此前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转移登记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王先生与赵先生办产权登记所依据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依法确认无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前提已经发生改变,该登记行为已失去了重要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王先生虽然通过诉讼解决了问题,但类似的行政纠纷仍然不少。
西城法院行政庭庭长王玲介绍说,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后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将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因此,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后,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理应作出相应变更。在民事裁判文书已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前提下,房屋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民事判决结果,作出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并恢复至初始登记状态,而不需要当事人再打一场行政诉讼。
为了从源头上实质化解类似房屋登记行政纠纷,西城法院依法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单位直接根据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房屋变更登记行为。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采纳了司法建议的观点,制订了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下发,要求各区县遵照执行,可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办理更正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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