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小产权房纠纷律师 这次开发商多告了一方

是的,你没看错,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的地下车位权属之争,又开始了。

因为争夺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开发商(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将该小区业委会及前物业公司(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经历过一审、二审、再审后,以开发商撤诉暂告一个段落。

可四个月后,同样的案由,开发商又上诉了。

【资料图:此案由高新区法院再审】

【回顾:耗时两年,地下车位权属案以开发商撤诉暂终】

恒通新城地下车位权属之争,河南商报已经跟踪报道过多次,但在开篇之前,河南商报记者先帮你简单回顾一下。

2017年6月,认为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和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该公司目前已退出小区)将开发商还没有销售出去的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拿回,出租给了小区业主。

而后,开发商将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两年来,此案经过一审业委会败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又在该小区内开庭再审后,在2019年8月份,开发商提出撤诉,此案算是暂时有了一个结果。

至于撤诉的原因,记者曾向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咨询,对方一直没有告知。

【新情况:此次庭审并无新证据提交,追加了第四被告】

根据前述案件,开发商所起诉的对象只有三方。

在12月10日的庭审现场,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开庭追加了河南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邦物业)为第四被告。

据了解,义邦物业是恒通新城小区现有物业公司,是由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聘请的,从2018年2月1日开始管理小区事务。

在庭审现场,开发商诉请义邦物业赔偿自2018年2月起,至车位交还之日止的赔偿和损失。

义邦物业的代理律师表示,从义邦物业进驻小区,开始接管小区事务起,车位的状态就是如此,所以义邦物业并无侵权行为。

相对之前的庭审,此次庭审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原告代理律师邱学金说,并无新证据提交,是之前开庭所有证据的汇总。

【现场问答:】

在现场,原告开发商诉请,要求四被告返还地下车位,并且赔偿相应损失,而四被告认为原告应该首先打确权官司,确定开发商是否拥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再打侵权官司,最终,庭审围绕四被告是否侵权进行。

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结为:一、四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车位,有无事实法律依据?三、原告要求前三名被告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标准赔偿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的损失,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第四被告连带赔偿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的损失,有无法律依据?

双方相互质证结束后,围绕争议焦点,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询问。

法官问原被告:

1、涉案地下车位由谁投资建设?

原告称,是由原告投资建设,但被告一(业委会)补充说,开发商仅是前期垫资人,最终投资人是全体业主。

2、涉案车位是否办理有不动产权证?

原告(开发商)称,没有。

3、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何时开始管理该小区,何时退出该小区?

被告二(恒博物业郑州分公司)称,进驻小区的时间是2017年6月1日,2017年11月底退出该小区。

4、涉案地下车位目前是谁在管理、什?么时间开始管理?租金及管理费是多少?

被告四(义邦物业)称,按照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义邦物业从2018年2月1日开始进驻恒通新城小区,但对地下车位的管理,从2018年4月份开始。目前实际出租的地下车位是100个左右,每个车位租金为160元/月,每个车位的管理费为40元/月。

被告问原告:

1、开发商对涉案地下车位的地下空间使用权是否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原告(开发商)答,对于地下空间是否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法律法规并无特别规定,原告认为,开发商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就包含了地下空间的。

?2、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商是否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预售许可证?

原告称,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另外,仅进行竣工验收,但没有备案。

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梁方静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依据《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地下空间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依照规定,地下空间也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发商没有地下车位的产权证,所以,业委会认为,开发商对该地下车位没有所有权。

庭审未当庭宣判,原告方同意调解,但被告方坚持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资料图;恒通新城小区地下车库】

【插曲:此案到底归哪个法院管辖,曾有争议】

河南商报记者旁听此次庭审了解到,被告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过管辖权异议。

根据中牟法院民事裁定书,起初,原告开发商起诉四被告至中牟法院被受理后,第四被告义邦物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时,中牟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开发商和被告义邦物业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属高新区法院管辖范围。

此外,此案之前的一审、再审均在高新区法院审理,高新区法院对此案案情甚是熟知。据此,中牟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高新区法院审理。

有趣的是,原告又上诉到郑州中院,要求由中牟法院继续审理。

郑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都属于中牟县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有误,应予纠正。

裁定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此案才继续由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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