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没有以房屋总价20%征收个税的情况呢?房产赠与子女,以后再出售的,到底征收多少个税呢?
有的!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偶然所得的税率,正是20%。
如果受赠的房产价值200万元,则需要缴纳的个税=200万元*20%=40(万元)
可见确实存在以房屋总价20%征收个税的情况,这种方式产生的个税是非常高的。
那么子女受赠房产再出售的,是不是也是按照房屋总价的20%征收呢?
不是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赠与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子女后续再将受赠房产出售的个税,则取决于子女是否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
住宅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按房价交易差额20%或全额的1%征收;
非普通住宅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目前除几个一线城市发文规定按差额20%征收外,其余各地继续按全额1%~2%征收。
对于受赠子女来说,碰到按差价的20%征收个税是可能的,但不可能碰到按总价20%征收个税的情况。
受赠的房产,再出售要免个税的话,是不是只能等5年后再出售呢?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受赠的房产购房时间按照受赠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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