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上海新生儿入户办理材料根据新生儿生育地以及是否婚生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材料清单可详见下表:
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3、附页应当在窗口办理落户(线上申请)或者提交材料(线下申请)的时候交于派出所窗口民警。
父母的《结婚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3、户口登记情况发生变动,需对《居民户口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实际居住凭证主要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择一提供;
2、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查实有人口信息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1岁以下非婚生育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3、附页应当在窗口办理落户(线上申请)或者提交材料(线下申请)的时候交于派出所窗口民警。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3、户口登记情况发生变动,需对《居民户口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实际居住凭证主要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择一提供;
2、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查实有人口信息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1岁以下婚内外省市生育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3、附页应当在窗口办理落户(线上申请)或者提交材料(线下申请)的时候交于派出所窗口民警。
父母的《结婚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3、户口登记情况发生变动,需对《居民户口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实际居住凭证主要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择一提供;
2、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查实有人口信息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1岁以下随(外)祖父母报出生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3、附页应当在窗口办理落户(线上申请)或者提交材料(线下申请)的时候交于派出所窗口民警。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3、户口登记情况发生变动,需对《居民户口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2、实际居住情况如:民警调查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居住凭证;
3、“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1-16岁境内生育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3、附页应当在窗口办理落户(线上申请)或者提交材料(线下申请)的时候交于派出所窗口民警。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3、户口登记情况发生变动,需对《居民户口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实际居住凭证主要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择一提供;
2、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查实有人口信息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16岁以下境外生育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的《结婚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3、户口登记情况发生变动,需对《居民户口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实际居住凭证主要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择一提供;
2、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查实有人口信息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提供原件
非婚生育的子女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未取得国(境)外身份承诺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点击下载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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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军人子女报出生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备注
父母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1、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3、附页应当在窗口办理落户(线上申请)或者提交材料(线下申请)的时候交于派出所窗口民警。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1、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3、户口登记情况发生变动,需对《居民户口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一:母亲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报入部队集体户需提供:①母亲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者士兵证;②部队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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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二:父母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亲部队集体户需提供:①部队集体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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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三: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母)产权房需提供:①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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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四: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需提供①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②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③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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