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小产权房可以办证吗,曾在文保单位旁开店打盗洞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该盗墓团伙所盗的古迹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处;所盗文物包括疑似舍利子、佛金骨、银质阿育王塔、金棺、银棺、铜棺、鎏金棺、铜镜等珍贵文物。

该团伙将所盗文物倒卖牟利,其中一批文物,经多次倒手后,被人以2300万元收购回家供奉。案发后,该买家主动上交了其购买的文物。经鉴定,追回的文物中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9件,一般文物27件。

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的文物共77件,其中珍贵文物32件,一般文物45件。

租房开饭店掩护打洞

“(2019)陕04刑初34号”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人多达23人。其中,主犯卫永刚曾因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于2011年1月26日减刑释放。但不久之后,他便“重操旧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月,卫永刚与同伙经过事先踩点,预谋盗掘陕西兴平北塔。该塔又名清梵寺塔,案发时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3月5日,该塔升格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卫永刚团伙租赁了兴平市北街某民房,安排被告人卫淑军以“打饼子”作为掩护,找来工人,采取打洞的方式,盗掘了北塔地宫内一个银质阿育王塔、一座石塔、一个铜棺、一个琉璃瓶(装有疑似舍利子、佛金骨)、疑似玛尼饼、铜钱数枚等文物。

2013年11月份,卫永刚等人合谋盗掘旬邑县县城古塔,在旬邑古塔附近租赁了民房,以经营蒸馍店为掩护,采取挖洞的方式盗掘旬邑古塔,该塔系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其间,卫永刚用经纬仪进行了定位,指导挖洞方向。约一个月后,该塔地宫被打开,团伙盗取了地宫内的卧佛像、铜棺(内含银棺),琉璃瓶(内含疑似舍利子)、小佛像等文物。

2015年年初,卫永刚等人商议欲盗窃彬县彬塔地宫(系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先后多次来彬县选择合适的盗掘地点,最终选择并租赁了彬县药材公司院内一楼的门面房,装修、办理营业执照,在本地招收服务员,饭店于2015年4月底开业,取名为“川湘食府”。

卫永刚等人以该饭店为掩护,每天晚上10点左右,从该饭店卫生间旁边地下向彬塔挖洞,至凌晨四点左右,将挖掘的土用塑料编织袋装好用车运走。

2015年10月份左右,卫永刚等人将彬塔地宫打通,盗窃了该地宫内的石棺、金棺、银棺、铜棺、鎏金棺、铜镜、疑似舍利等珍稀文物,然后用土填埋洞穴离开了彬县。

除了上述犯罪活动,法院还审理查明,在2012年、2013年,2014年,被告人卫永刚等人在陕西蒲城县、岐山县,以及山西代县,以租房打洞方式,对蒲城县城南塔、岐山县太平寺塔、代县阿育王塔地宫进行盗掘。但因前两座古塔地宫早已被盗、阿育王塔地宫未找见,卫永刚等人未能盗得文物。

2016年,卫永刚等人又合谋盗掘山西运城东郭村墓地,该团伙出资在东郭村丁学军家新建房子,并在其中修建地下室。当年10月份,卫永刚相继找人分工打洞盗掘东郭村古墓葬,但直到卫永刚等人在2018年初被抓获前,他们尚未挖到文物。

有人花2300万元买地宫文物在家供奉

法院审理查明,卫永刚等十五名被告人采用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租赁民房后秘密挖掘地洞的方式,共盗掘作案七次,其中案发时属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处(其中古文化遗址六处,古墓葬遗址一处)。

该团伙将国家并未发掘的文物盗掘出来后予以卖出牟利,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的文物共77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24件、一般文物45件。

判决书显示,上述卫永刚团伙的销赃“下线”共包括叶征兵等八人。

法院审理查明,卫永刚团伙盗掘兴平北塔地宫后,卫永刚联系了中间介绍人,以60万元的价钱将盗得的银质阿育王塔和石塔、琉璃瓶(残缺、装有疑似舍利子、佛金骨)、玛尼饼、铜钱数枚卖给了刘某(取保候审,文物已追回)。已追回的文物经鉴定:一级文物二件;三级文物二件。该塔地宫中被盗的一个铜棺,被人以40万元价格向团伙中的张建永买走,但张建永已死亡,警方仍在追查铜棺下落。

旬邑古塔地宫中被盗文物为卧佛像、铜棺(内含银棺),琉璃瓶(内含疑似舍利子)、小佛像等,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追回的文物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18件。

判决书显示,该团伙盗掘文物中,交易价格最高的一批来自彬县彬塔地宫,包括石棺、金棺、银棺、铜棺、鎏金棺、铜镜、疑似舍利等珍稀文物。经多人两番倒手,最终阮某某以2300万元的价格将这批文物买回家供奉。2018年10月11日,阮某某主动上交其购买的文物。经鉴定,追回的文物中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9件;一般文物2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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