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小产权房被违拆,能否得到赔偿?(买小产权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遇旧改官方确认买受人是拆迁补偿对象)

 

下列该文源于深圳小产权房法律条文研究者,译者小产权房征地争论

事例:杨某、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证外交事务服务中心二审行政管理起诉书

裁判员高等法院:广东省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

管碧玲:(2020)粤03行终1491号

基本上此案:

所涉房产为发展史违章建筑物,坐落于2016年深圳市宝安区“一线盆景地”城中村改建工程项目覆盖范围内,始终由叶某前述掌控、占据采用。

2017年1月21日,叶某移走转交所涉房屋。

杨某以他们才是所涉房产权利人,叶某告密者套取征地补偿金权益为由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撤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证服务中心与第二人叶某间补偿金协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二审指出:

叶某做为补偿金收容第一类签定所涉补偿金协定依照与否充份。

本案中,早在2009年即与所涉房产所在楼宇其他房屋的管理人一起向街道办申报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普查登记,并通过了罗湖住房保证服务中心的两次核查且前述向罗湖住房保证服务中心转交的所涉房产,罗湖住房保证服务中心据此认定叶某

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二审指出:

本案中,所涉房屋属于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未办理过房地产登记,不存在经依法公示的产权人。叶某早在2009年即与所涉房产所在楼宇其他房屋的管理人一起向街道办申报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普查登记,并在所涉城中村住房保证服务中心转交做为所涉房屋管理人的身份,罗湖住房保证服务中心据此认定系所涉房产管理人,并将其做为补偿金收容第一类订立补偿金协定依照充份

深圳小产权房分布

小产权房“22字决”:避产权,争采用,有证看证,无证占据,只可追索,不可截胡!

所涉房产为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存在公示的产权人;

2、笔者不认同本案杨某的民事诉讼策略:

这是一个依照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证实了违章建筑物债务人的拆补权利,具有实践意义、突破意义的标志性事例!

管碧玲:(2018)粤0308行初1223号审理高等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来源:中国裁判员文书网基本上此案:2013年10月24日,王浩太将所涉房屋以50万元转让给吴强,其子王琦、王珏签署《承诺并证实函》,承诺不得向吴强主张任何权利。2017年3月12日(民事诉讼期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指出:2018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原告王琦、王珏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遇到旧改如何处理,在转让方反悔的情况下,旧改推进不容等候,债务人对违章建筑物的前述掌控权至关重要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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