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全面推进城市、国家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林场)。 、国有垦区(场)棚户区改造。 2013年,各类棚户区改造超过320万户,计划改造超过470万户。 但也要看到,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远远落后于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 棚户区改造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缺乏、工程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 为切实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方案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棚户区改造的基数、面积、类型等。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求和可能性,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摸清底线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核心企业等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计划,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以工矿区、三线城市为核心区域。 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居住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需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人民政府尚未批准棚户区改造方案的,要加快批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要制定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要有前瞻性、科学性。
2、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应当就地与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安置为主,优先就近安置; 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医疗、就学、出行等需求。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布置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要统筹核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场站等空间整合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市效率建设用地使用。 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场)集中改造安置棚户区,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当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同步规划、报批、建设、交付使用。 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要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房区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供气、供热、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大楼。 安置小区内的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必须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建设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当地棚户区改造的要求。 对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措施,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 各地可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方式,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联合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办理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在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加快住宅产业化。 全面落实安置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度,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建设单位必须科学掌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周期和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开展已搬入安置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棚户区安置房质量安全检查。 核心是建设入住时间长的安置房。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生活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棚户区改造和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类型、建设规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要求等,相关用地应当以分块供地为主,并办理相关供地手续。依法处理; 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以在商品房用地招标拍卖出让或者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供应时整体供应。 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移交接收单位。 接收装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房要及时纳入街道、社区管理。 安置小区不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好物业服务工作。 要发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 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立服务点。
六、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规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土地供应条件和实际拆迁进度,制定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用地供应计划。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年度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土地供应预安排,落实年度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棚户区改造及地块配套设施建设任务。 市、县规划部门要及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监管细则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所有待供应地块的开发强度、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规划,涉及养老、科教等配套设施。文化卫生设施还应当明确拟建设设施的类型、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移交条件。建成后向政府或政府收购,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棚户区改造供地计划、供地时间、地块规划条件和用地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市县棚户区改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土地到位。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投入,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和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区(林场)和垦区(农场)。 核心支撑资源耗尽 大型城市、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 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补贴力度,向经济困难地区倾斜。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住房金融部,为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项目提供核心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可持续经营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纳入国家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内可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拨付。 对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和地级以上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相关规定提供信贷支持。 对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提供信贷支持。 各地要建立健全信用还款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有效落实。 推动债券创新,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债券; 对接开发性金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范围; 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棚户区改造债券。 通过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政府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各类政府主体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上一视同仁。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力争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提前谋划2015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统筹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要加强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发布、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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