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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平性
合理衡量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
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刚需住房
并改善住房条件
10 月 25 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通知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计算标准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规定,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补充优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计算标准。 今后,如果共同借款人尚未缴纳并存入住房公积金,可以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单、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得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或其他稳定的个人收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 6 个月的平均值用于确定每月收入。
如果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或取得的个人工资收入为“实际工资”,可核定住房公积金月收入,增加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金额,即: “实际工资”+“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 优化计算标准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直属主管部门:
根据我局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平性,合理衡量还款能力结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90号)的相关规定,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刚需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和《关于调整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求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175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补充优化如下:
1、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明细表、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取得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或经批准的其他稳定的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6 个月的平均值用于确定每月收入。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供或取得的个人工资性收入属于“实际工资”的,可核实每月收入增加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即“实际工资” ”+“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纳”。
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25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权威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针对部分借款人反映家庭收入不包括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月收入、实际工资不包括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保障借款人家庭贷款权益,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刚需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合理测算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科学评估家庭还款风险承受能力并作为我局实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优化服务任务之一,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水平。
2.政策优化的依据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多缴多贷”的公平原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90号)和《关于调整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求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175号) ,明确了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的计算标准。
根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现补充优化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配偶月收入核查等,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管理。
3.优化家庭月收入核定范围
优化后的家庭月收入核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根据近6个月的缴存基数查询其月收入。
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款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单或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平均值过去6个月内,并核实其他月收入。
(2)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可提供银行印制的工资明细表、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得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或经住房公积金批准的其他稳定的个人收入管理机构过去6个月的平均值,以及批准的月收入。
(三)个人工资收入为“实际工资”的,可核定住房公积金月收入,增加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即“实际工资”+“每月缴存总额”住房公积金”。
4、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即应缴工资),其中已包含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 因此,使用存款基数或每月应付工资收入的借款家庭将不再将每月汇款总额纳入计算。
(二)2019年11月1日前,借款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公大厅或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营业网点提交并受理完整贷款申请材料的,继续执行原还款能力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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