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部讲述关于买房卖房题材的电视剧《安家》在首播后,引起了无数讨论和热搜。这部剧是编剧六六继《蜗居》之后,执笔的又一部和房子相关的剧集,充满了人文关怀,更引发了对于“幸福”定义的思考。安居和乐业,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一座房屋,寄寓着人们寻觅“心之安处”的朴素期待,此中却往往历经曲折,在购房过程以及交房过程中不是一帆风顺,容易出现房屋质量、房产纠纷等典型情况。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在买房时,只要考虑周全,避开“陷阱”,成功安家是不成问题的。
问题1 房屋质量
房屋质量纠纷在不少人收楼时都会碰见,比如面积缩水、户型结构货不对板等等。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有些开发商总是在房子面积上做手脚,比如在售房时用建筑面积来混淆套内面积,并不注明套内面积是多少、公摊面积是多少,使购房者觉得房屋面积很大。而当其收房时却发现并不像想像中的那么大,原来是套内面积小了,公摊面积大了。
此外,户型货不对板也是个矛盾集中点。有业主发现,看样板房时有4间房,为什么收楼只有3间了。而阳台地面不平,内墙、天花的沙浆强度不够,有空鼓现象等更是常有的事。
有律师表示,业主收房或者入住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尽快向开发商提出维修意见,通常施工单位在开发商处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金未退回之前,施工单位通常不会推诿维修工作。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要及时保留证据,如拍照等,邀请物管公司确认,以利于评估损失解决问题。在收房时最好邀请验楼师同行。
问题2 社区配套
广州购房者先生投诉,其3月初在佛山某楼盘看房时,销售人员一直宣称楼盘带省一级学位,签合同即可入读全国500强内的省级学校。但是开学后,自己所在的地段被划为了附近的“村级小学”。
近年来,随着楼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包括学位、地铁在内的配套并没有完全跟上在建项目的步伐。部分房企为了销售,在营销时谎称周边配套,等到交楼入住时,业主才发现上当。
有律师表示,教育部门划分学区房的原则,是根据当年区域内适龄学生的数量合理匹配教育资源,如果区域内生源超过教育资源的承受范围,就会调整。因此对于购买学区房的购房者来说,应先确认该房源连续两年以上都被划入该学校的招生学区内才能购买,但这也不是百分百保证的事情。此外,地铁属于市政规划,开发商没有权利承诺也无法承诺,买房时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要被开发商的一面之词所迷惑。
问题3 降价便退房
降价也会有纠纷?没错,降价虽然对于新买家来说是件值得庆幸的事,但是对于高位接盘的业主来说无疑荷包缩水。2008年,某房企在全国降价促销,某市业主集体在售楼处要求退房。
在广州也曾出现过降价纠纷。2018年10月,XX新城业主维权,要求全额退房。有业主称,当年9月购买了房子,均价约5.2万元/平方米,10月初该楼盘成交单价仅约4.2万元/平方米,而且户型和朝向并不差,甚至要比此前其他业主购买的房子还要好一些。有业主一夜之间房产价值缩水100多万。
今年春节遇到疫情,广州也不少楼盘出现了降价促销的现象。有业内人士表示,房企营销需要适时“照顾”老业主的情绪。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大伟表示,降价项目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三个。首先,开发商定价随意缺乏监管,在房价中成本占比比较少,利润过高,部分项目预售周期过长;其次,开发商销售过程中的部分违规行为或者承诺,也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其三,多年来房价从来没有真实跌过,使得购房者忽视了房屋作为商品价格不仅会涨,也会下跌的现象,心理预期过高。
有律师表示,买房后但凡签了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买房那一刻开始,未来房价是涨或是跌,都得接受。毕竟,签了合同可不能随意的再退房或者退款。
问题4 中介费纠纷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布的报告,年,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中介的案件共48宗(47宗涉及存量房交易,1宗涉及租赁),涉及存量房交易的投诉宗数约占全年中介促成存量房交易宗数的0.9%。,与2018年持平。协会对这些投诉案件,总体以调解为主要处理方式,经协会调解成功并撤诉的案件共26宗,占总投诉案件的54.2%,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66万元。其中,协会会员配合调解成功并撤诉的案件约占全部撤诉案件的90%。
其中焦点问题比较集中的在于中介费。年8月15日,买家梁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陈某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越秀区某物业,并约定全部交易税费由梁某承担。同日,梁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中介费3.8万元。但由于梁某当天现金不足,只支付了中介费1.9万元,剩余中介费待下次支付。
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梁某发现上述房屋非陈某唯一物业,此次交易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是该中介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其面临比预算多出数万元税款。于是,梁某在权衡利弊后,与陈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无需支付中介费,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1.9万元。但是,某中介公司认为梁某要求退还中介费及拒付余下中介费1.9万元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利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支付剩余的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法院认为,业主陈某、买家梁某与居间方某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梁某并无证据证明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了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费问题,而该中介公司也全面履行了居间服务,最终促成合同成立,梁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最终,法院判决梁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消费者对自己和中介方之间的关系(居间合同关系)的性质、特点都不够了解,认为只要房屋未完成交易手续,就无需支付中介费。但实际上,中介方只要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如非该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委托方应依约支付中介费,否则中介方可主权利,向委托人追讨中介费。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居间合同的签署方是买卖双方和居间方某中介公司,在没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的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买卖双方的行为,对某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并未丧失。
在此,广州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已完成居间任务,就有权收取全部的中介费。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因为暂未收取中介费并不代表中介公司放弃了收取,一旦依法追讨,责任方除需如数支付,还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