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2深圳小产权新一代经济政策,非货品房物理性质出让配套措施来了
11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朱健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出让配套措施(草案稿)》(下列全称《出让配套措施》),公开草案。且将在2022年12月12日下午15:00-17:30就《出让配套措施》举行听证。
《出让配套措施》所指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供应且农地使用权卖地合约(下列全称“卖地合约”)约定或不动产登记合格证书记载的农地物理性质为非货品房物理性质或严禁出让、限另有等类型的房地产。
招拍挂轻工业用地,城中村开发工程建设轻工业用地、ADP工程建设轻工业用地、拆迁退还轻工业用地、农地养护留轻工业用地、历史遗留下来违法建筑物以及居住非商业的房地产不适用本配套措施。
《出让配套措施》提出:
● 轻工业、新型产业、仓储配送、仓储非商业房地产:非货品物理性质厂房、研发用房、仓储配送(装卸)、仓储建筑物等房地产建成满10年后,可一般而言开户农地价格后步入消费市场,限总体出让。出让对象应合乎我省轻工业屋苑出让和轻工业区块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获得产业行政部门一致同意意见。
● 商业非商业房地产:非货品物理性质的商业、办公、酒店业建筑物、商务公寓楼、嬉水交通设施等房地产,可一般而言开户农地价格后步入消费市场进行出让,其中嬉水交通设施、酒店业建筑物、肉菜场、会议中心等房地产限总体出让。
● 公共交通设施非商业房地产:非货品物理性质的公共管理工作与服务交通设施、交通交通设施、公用交通设施等非商业的房地产中,商业机构的房地产可一般而言开户农地价格后步入消费市场,限总体出让;非商业机构的房地产一般而言严禁出让,特殊情形另行出让的,应由金融行业行政部门报批报请有核准权的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审批一致同意后一般而言办理手续。涉及国有企业之间资产转派的,可在合乎有关明确规定并获得国有资产行政部门核准文档后,直接办理手续不动产有关手续。
非营利物理性质的判定应由金融行业行政部门报请民政局进行判定。
● 产权归中央政府的房地产:产权归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部门的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一般而言严禁出让,但因中央政府增量资产增量资产需要转派、划拨、出售等出让房地产情况的,有关行政行政部门应一般而言提出申请,由本级审核并报请有核准权的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核准后开具一致同意出让的核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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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概要深圳朱健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出让配套措施
(草案稿)
第一条【目的及宗旨】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量资产增量资产,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我朱健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出让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有关明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配套措施所指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供应且农地使用权卖地合约(下列全称“卖地合约”)约定或不动产登记合格证书记载的农地物理性质为非货品房物理性质或严禁出让、限另有等类型的房地产。
招拍挂轻工业用地,城中村开发工程建设轻工业用地、ADP工程建设轻工业用地、拆迁退还轻工业用地、农地养护留轻工业用地、历史遗留下来违法建筑物以及居住非商业的房地产不适用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出让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具体办理手续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出让涉及的农地价格计收、国有工程建设轻工业用地使用权卖地合约补充协议签订等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手续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出让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有关金融行业行政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开展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出让有关工作。
第四条【严禁出让情况】除法律法规或市中央政府核准的其他情况外,非货品物理性质的农地未建成前农地使用权严禁出让。
第五条【轻工业、新型产业、仓储配送、仓储非商业房地产】非货品物理性质厂房、研发用房、仓储(装卸)、仓储建筑物等房地产建成满10年后,可一般而言开户农地价格后步入消费市场,限总体出让。出让对象应合乎我省轻工业屋苑出让和轻工业区块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明确规定,并获得产业行政部门一致同意意见。
第六条【商业非商业房地产】非货品物理性质的商业、办公、酒店业建筑物、商务公寓楼、嬉水交通设施等房地产,可一般而言开户农地价格后步入消费市场进行出让,其中嬉水交通设施、酒店业建筑物、肉菜场、会议中心等房地产限总体出让。
第七条【公共交通设施非商业房地产】非货品物理性质的公共管理工作与服务交通设施、交通交通设施、公用交通设施等非商业的房地产中,商业机构的房地产可一般而言开户农地价格后步入消费市场,限总体出让;非商业机构的房地产一般而言严禁出让,特殊情况另行出让的,应由金融行业行政部门报批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中央政府审批一致同意后一般而言办理手续。涉及国有企业之间资产转派的,可在合乎有关明确规定并获得国有资产行政部门核准文档后,直接办理手续不动产有关手续。
非营利物理性质的判定应由金融行业行政部门报请民政局进行判定。
第八条【产权归中央政府的房地产】产权归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部门的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一般而言严禁出让,但因中央政府增量资产增量资产需要转派、划拨、出售等出让房地产情况的,有关行政行政部门应一般而言申请,由本级审核并报请有核准权的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核准后开具一致同意出让的核准文档。
第九条【申报REITs情况】因发行基础交通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需要出让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市中央政府核准并核发核准。出让后的农地利用、产权限制等条件维持不变。
第十条【强制变更情况】非货品物理性质的房地产经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市中央政府核准需协助办理手续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已办理手续不动产登记的,由当事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市中央政府核准文档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手续转移登记,出让后的农地利用、产权限制等条件维持不变。未办理手续不动产登记的,由当事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市中央政府核准文档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手续首次登记,农地利用、产权限制等条件维持不变。
第十一条【办理手续程序】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出让按我省有关明确规定需开户农地价格的,应当在开户农地价格后,签订国有工程建设轻工业用地使用权卖地合约补充协议,办理手续不动产登记。
按照本配套措施第八、九条明确规定,在农地利用、产权限制等条件维持不变的条件下,可由出让双方持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文档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手续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手续不动产登记时,卖地合约约定为非货品物理性质或限另有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合格证书中统一备注产权限制条件为严禁出让。
按本配套措施限总体出让的房地产中,申请开户农地价格步入消费市场前已办理手续分证登记但未办理手续转移登记的,按分证登记面积及未分割登记面积限总体出让;已办理手续分证登记且已办理手续转移登记的,该部分可以按分证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出让。
第十三条【名词解释】本配套措施所指“建成”是指依法获得整宗地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本配套措施所指农地的非商业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城市轻工业用地分类确定,所指房地产的非商业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建筑物与交通设施非商业分类确定。
第十四条【经济政策衔接】原农地使用权卖地合约约定“非货品房(物理性质或非商业)”的房地产,但卖地时已全额缴纳了消费市场农地价格且农地使用权卖地合约中无其他限制出让条款的轻工业轻工业用地不适用本配套措施。
本配套措施实施以前,在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地产已按我省有关明确规定办理手续过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转货品物理性质手续的,该宗地上其余房地产仍可办理手续转货品物理性质手续,涉及开户农地价格的,按我省现行农地价格明确规定执行。
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或判定为划拨物理性质的房地产申请转为有偿使用的,应按国家房地产管理工作有关明确规定进行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非货品物理性质房地产处置的,应按国企改制有关明确规定进行管理工作。
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我省拆迁安置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明确规定进行管理工作。
位于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应按我省高新技术园区管理工作条例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配套措施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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