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鸿成雅园(广州鸿成丽景花园小区业主称购房后产权70年变50年,开发商:此前有公示,未隐瞒)

 

  原副标题:物业子公司称购房后产权70年变50年,地产商:在此之前有申报,未谎报

去年接到房后农地采用权多于29年了。

鸿成鹿药长廊小区的地产商是深圳市鸿成房地产合作开发有限子公司(以下全称“鸿成房地产子公司”)。8月18日,该子公司一位陈雅琳职员申明势不可挡新闻报道称,在新盘产品销售前,该子公司在产品销售中心申报了“精装修”,下面标明了农地采用年数为50年,产品销售相关人员向顾客如是说的产权都是50年,不存有蒙骗和谎报的行为。

对于买卖合约中农地采用年数存有多种不同讲法的难题,陈雅琳职员称,这是由于合约版更改引起的,半途在房管部门要求下,她们调整了合约版。

特别针对上述纷争,多名物业子公司已向深圳仲裁庭委提出申请仲裁庭,此案已于去年7月下旬宣判。目前,仲裁庭结论仍未出来。鸿成房地产子公司陈雅琳职员表示,不论仲裁庭结论如何,该子公司将按仲裁庭结论来处置。

  物业子公司:购房合约标明农地采用年数为70年,实际多于50年

乌海市的鸿成鹿药长廊。房屋是用其父亲的为名买回,总共80万多平方米,十元2万元左右。

其农地采用权从2001年开始排序,根据该合约这一讲法,鸿成鹿药长廊的农地采用年数为70年。

今,房天下、腾讯房产等中文网站上仍显示,该小区为70年产权。

为了保险业务确保安全,她还在售楼处特地留心过,地产商“精装修齐备”。签预购合约时,她也细细看完条文,看到合约上明晰写着“农地采用权中止年份为2071年7月20日”,才安心签订了英文名字。之后,该合约在审查过程中并没有出现难题。

0年,还有的未标明具体内容时间。

地产商:农地采用年数50年有申报,不存有蒙骗

据多名物业子公司讲诉,特别针对农地采用年数多于50年的难题,她们曾找地产商讨讲法,地产商的澄清是,在此之前,包括农地采用年数其中的“精装修”都在售楼处申报;如今存有的产权纷争,地产商将和政府、物业子公司一起协商解决,地产商愿意承担相关费用,来延长农地采用年数。

去年8月下旬,势不可挡新闻报道记者以购房者的为名致电鸿成鹿药长廊售楼处,咨询该新盘住宅的产权难题,工作相关人员答复称,该新盘虽是住房,但房屋产权多于50年;这是历史遗留难题,农地采用年数50年是从2001年地产商拿到农地采用权开始算的,至2051年截止;住户可在产权到期后依据届时的国家政策续期,现阶段不影响房屋采用和售卖。目前,鹿药长廊200余户套房屋仍在正常售卖中。

鸿成房地产子公司一位陈雅琳职员申明势不可挡新闻报道称,在新盘产品销售前,该子公司就按相关规定在产品销售中心申报了“精装修”,下面标明了农地采用年数,从来没有蒙骗和谎报。鸿成鹿药长廊小区共有385户,已网签约110户,其中存有合约纷争的有50多户。

势不可挡新闻报道注意到,鸿成鹿药长廊小区的《商品房预购许可证》显示,其农地采用权出让年数从2001年7月开始排序,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其他用地50年。而其《国有农地采用证》显示,农地用途为商住,农地采用年数为50年。

对于房屋买卖合约中农地采用年数存有多种不同讲法的难题,陈雅琳职员称,这是由于合约版更改引起的,半途在房管部门要求下,她们调整了合约版本。

多名物业子公司认为,在购房时,产品销售相关人员宣称农地采用年数是70年,这已经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对此,陈雅琳职员澄清称,产品销售相关人员向顾客如是说的产权都是50年,与售楼处申报信息一致。特别针对部分中介中文网站将新盘农地采用年数标明为70年的情况,陈雅琳职员称,中介中文网站写的70年产权并非该子公司所为,她们也阻止不了。

  部门:建议地产商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并承担责任

据物业子公司们如是说,特别针对上述纷争,去年5月,南乌海市珠江街道曾组织了南乌海市住建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乌海市分局、街道、居委、地产商和物业子公司代表等多方进行沟通协调。经沟通协商,明晰鸿成鹿药长廊小区的地块属于二类住宅用地,地产商表示将积极配合政府延长农地采用年数至70年,并承担相关费用,且在会后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乌海市分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更改鸿成鹿药长廊农地采用权年数及补缴农地采用权出让金的提出申请》。

2022年7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乌海市分局对上述提出申请向鸿成房地产子公司作出答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乌海市分局在答复中表示,物业子公司反映所持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农地采用年数为50年,与预购证、购房合约中的农地采用年数不一致。此种情况系鸿成房地产子公司在购房合约中填写农地采用截止年数为70年所致,但购房合约记载农地采用年数70年并无依据。鸿成鹿药长廊地块农地采用年数为50年核准无误。

特别针对鸿成房地产子公司提出的延长农地采用年数难题,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乌海市分局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农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两种建设用地采用权的续期均以“期限届满”为基础,本案所涉地块还有29年采用权期限,不属于期限届满的情况,因此鸿成房地产子公司“请求同意补缴出让金来进行延期”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支持,不予支持。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乌海市分局还表示,农地采用权出让年数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随意调整;在农地采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时,再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续期。根据工作进展与物业子公司诉求,该局已于2022年7月召开与鸿成房地产子公司代表、物业子公司代表的座谈会,就不能调整不动产登记相关农地采用年数至购房合约约定期限进行了政策解释并提供法律意见咨询。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乌海市分局建议,鸿成房地产子公司积极主动与相关物业子公司对接,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并积极承担责任。

  律师:若故意谎报,地产商或涉嫌消费欺诈

势不可挡新闻报道了解到,目前,有物业子公司整理相关材料,

鸿成房地产子公司陈雅琳职员表示,不论仲裁庭结论如何,该子公司将按仲裁庭结论来处置。

对于上述纷争,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即使地产商在售楼处申报过农地采用年数为50年,但是购房合约约定的是农地采用年数为70年,这应该判定为地产商向购房者承诺的是农地采用年数为70年。如果以售楼处申报的采用年数50年为准,而不以购房合约约定的年数70年为准,那么这无疑是在加大购房者的注意义务,对购房者不公平。

赵良善表示,如果地产商在卖房时明知将来的房产证会记载采用年数为50年,而地产商为了卖房在购房合约中刻意约定农地年数70年,即故意谎报这一事实,那么地产商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机构予以撤销”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购房者可要求地产商退房,并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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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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