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一种,同样受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范。目前,不少慈善组织已经能够开具电子捐赠票据,在一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已经可以实现在捐赠后实时获得电子捐赠票据。《决定》的发布,将加速电子捐赠票据工作的推广速度。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9月,深圳市财政局已经提出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面使用捐赠、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电子票据。市级用票单位已领用的纸质捐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至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及基金会等捐赠票据使用单位305家。
捐赠票据电子化是一种必然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慈善法》出台前后,慈善组织为捐赠人开具的是纸质捐赠票据。
2017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提出,要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即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
2017年底,财政部又选择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地区和单位。
2018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要求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所在地区的全部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单位应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全部财政票据种类。
与此同时,在《慈善法》的助推下,我国的互联网捐赠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据民政部的数据,2018年,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共为全国1400余家公募慈善组织发布募捐信息2.1万条,网民点击、关注和参与超过84.6亿人次,募集善款总额超过31.7亿元,同比2017年增长26.8%。
由于捐赠人次巨大,如果所有捐赠人都申请捐赠票据,给每一个捐赠人开具纸质票据,就成为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且存在印制成本高、快递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
作为财政票据的一种,捐赠票据的电子化在这一背景下成为一种必然。
多家慈善组织多个平台开出电子捐赠票据
具有捐赠票据领取开具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在线开票功能。2018年年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启动了电子捐赠票据的相关工作。2019年4月11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互联网捐赠电子票据功能正式在支付宝公益平台上线。
在支付宝公益平台,选择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我送盲童一本书、残疾儿童助养、脑瘫儿童滋养计划、假肢矫形适配救助”等项目进行捐赠。
在捐款成功页面(无论捐多少都可以),点击申请捐赠发票,填写发票抬头,之后就可以在支付宝发票管家中收到电子捐赠票据。
实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这背后是捐赠者看不到的复杂流程。其中涉及到捐赠者、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支付宝公益等多方。
有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实践,电子捐赠票据开具功能开始为更多慈善组织和平台所重视。
2019年9月2日,湖北省慈善总会开具出了湖北省第一张电子捐赠票据,成为湖北首家具备开具电子捐赠票据功能的社会组织。
2019年9月20日,广州市慈善会在广益联募平台开出首张电子捐赠票据。以此为契机,广州市慈善会正在加速财务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利用“互联网+慈善”的发展趋势,做好广州公益慈善事业的信息公开与反馈。
2019年12月31日,壹基金开出首张个人1000元捐赠的电子票据,由一位捐赠人通过腾讯公益平台提交申请并成功开具。
2020年9月,深圳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全面应用捐赠、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电子票据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面使用捐赠、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电子票据,市级各用票单位须通过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使用和核销捐赠、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电子票据。
已领用的纸质捐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至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市级各用票单位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纸质捐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工作。
《通知》列明的在市财政局公物票据管理中心领用捐赠财政票据的单位共305家,主要是深圳市级的基金会等单位。
让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
电子捐赠票据的开具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但如何规范使用,让大家全面接受还存在问题。其中涉及到法律效力、真伪查验、数据标准、归档管理等多个方面。例如,在电子票据的推广初期,就存在归档是仍然需要打印出来的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也表示,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三是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四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据该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财政部将抓好全国财政票据统一工作。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尽快按照修改后《办法》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式样、编码规则和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将财政电子票据全面接入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国联网,做到财政电子票据一个入口查验真伪和查询状态。
要继续深化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督促部分改革滞后地区加快改革速度。要求改革进展较快地区积极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和应用试点工作,尽快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流转、传输、报销、入账和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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