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血案(应该及时止损)

5天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罪犯吕某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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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内蒙古灭门惨案:

?毁掉2个家庭,5条生命

吕某某是谁?

究竟做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遭到法律制裁?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笔40万元的占地补偿款。

3年前,吕某某和妻子的姐夫高某发生经济纠纷,具体细节没有透露,但很大程度上与这笔钱款有所关联。

吕某某疑心也很重,总是无端猜疑妻子段某和姐夫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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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常因这件事争吵,谁也不肯退让一步。

而引发血案的导火索,竟是段某姐姐的一次当面责打和辱骂。

案发当晚,吕某某偷偷跑到高某一家所在的小区,确定4口人都在家,随后匆忙返回家中,杀了自己的妻子。

第二天凌晨,天色还没亮起来,他便埋伏在高某一家居住的小区门口,伺机行凶作案。

大约7点,高某打开家门准备上班,可还没踏出房门几步,就被吕某某用尖刀残忍杀害;

接着潜入家中,杀害高某的妻子以及两个孩子。

最终,5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40万占地补偿款,原本可以提升一个小家庭的生活品质;

40万借款,也能成为两个家庭互相帮扶的佳话。

然而就是这40万元,摧毁了两个家庭,甚至丢掉性命。

说起这桩因兄弟姐妹间财产利益纠纷引发的惨案,早在一朝一夕中埋下了伏笔。

由于经济拮据,吕某某和妻子段某经常发生争吵,夫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形同陌路。

而高某一家生活宽裕,这让他心生愤恨,处处见不得人好,慢慢滋生出恶意。

随着价值观逐渐扭曲,吕某某滋生暴戾心理,怨气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一触即发,结果酿成人间悲剧。

时隔3年,吕某某终于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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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知道,这一别就是永别,作为父亲他希望看着儿子娶妻生子,然而都不可能了。

“永远是杀人犯的儿子,这个帽子是摘不掉的”,作为杀人犯的儿子,往后的心愿也许是健康长大吧。

02

遇见极端性格的人

尽早远离

同月,惨案再度发生。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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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受害人姐姐李女士讲述,高某是一家企业的物业经理,和婷婷结婚后,高某瞒着妻子卖掉自己的房子炒股。

结婚4年后,高某向妻子承认,因炒股欠下外债,并写下保证书以后都不炒股。

没想到婷婷的心软,却给自己带来致命性的伤害。

案发当天,他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婷婷颈部,在婷婷挣扎、呼救的过程中,继续持刀刺向婷婷的左、右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他随即用妻子的手机转走2笔支出。

今年1月8日,江苏淮安黎城镇的老张家也发生一起灭门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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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全家可能都被杀了!一家人全躺在地上,到处都是血……”

调查显示,小张夫妇是二婚重组家庭,二婚丈夫是当地一名辅警,家境一般,也没什么亲人。

婚后,两人一同置办新房,双方都出了不少钱。

没过多久,夫妻感情不和,就有离婚的打算。

离婚的过程中,双方涉及到房产分配的问题,争执不下: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自己全部的装修款;女方不愿意,私自处理了房子。

要不到装修款,男方便动了杀心。

从这几起案例可以发现,杀人犯皆因家庭财产纠纷选择最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

很多人说,每天又多了一个恐婚理由。

但其实婚姻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可怕的是你遇到一个性格极端的人。

极端性格的人,总以自我为中心,当TA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时,TA是不能对你的恐惧感同身受的,因此往往容易对你造成无法挽回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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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婚姻中,遇到一个极端性格的人,该怎么选择?

曾听过一句话:世界上所有的原谅和宽容,都是以折磨自己为代价的。

那些抱着“拯救”的心态原谅、心软对方的行为,只会给自己增加一层未知风险。

因此,及时止损是当下最为合适的选择。

《法证先锋2》中有这样一句话:“无论一个罪犯背后有怎样的故事,这个故事只可以帮我们了解他的行为,而不是谅解他的罪行。”

一个价值观扭曲,滋生暴戾心理的人,无论背后有怎样的故事,都不能轻易共情TA们。

03

从法律角度讨论

家庭财产纠纷

作为婚姻律师,我处理过上千宗离婚案件,见过不少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结束一段婚姻关系,但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到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配、孩子归属抚养、遗产如何继承等等问题,在法庭上争论不休,以至于打完这场官司短则一年、长则三五年。

在财产纠纷中,房产分割是大家较为关心的话题,今天我先以上述江苏案例来说一说。

1、这对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新房,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民法典》规定,不管房产证上是夫妻哪一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两个人登记结婚以后一起用钱买的,不管是否贷款来买的,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对于离婚以后房产的分割问题有多种不同的情况,不能简单的因为房产证上只有谁的名字来确定就是属于谁。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只要没有事先出具特殊书面约定,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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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结婚后,两个人就是情感、利益、责任的共同体,摊开来讲清楚,才不至于让婚姻时刻触发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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